福耀玻璃集团等9公司长期贸易合同获退税优惠
2008年02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何鹏
⊙本报记者 何鹏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表示,福耀玻璃集团等9家公司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这份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
通知表示,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通知列明的9家公司为: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麦基嘉集团定牌生产企业(南通虹波重工有限公司、南通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营川东造船厂、张家港市禾佳钢结构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宝龙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福耀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化宁波公司、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