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14日在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18人,代表的股份80,689,349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股的 22.56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1人,非流通股股份78,259,200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股的21.88%;流通股股东17人,流通股股份 2,430,149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股的0.6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80,659,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
份的99.96 % ;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04 %;弃权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南部土地委托开发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9,524,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
份的98.56% ;反对885,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10 %;弃权279,0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34 %。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远玲律师、周延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