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山铝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次会议于2008年2月15日上午8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于2007年2月5日以书面及传真方式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出席会议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宋晓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宋建波因公不能到会,特委托宋建鹏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代为投同意票。经认真讨论并以举手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发行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将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中以下条款进行修改:
第17条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中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②发行人董事会应在发出或收到本条款所述提议之日起15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修改为:
“②发行人董事会应在发出或收到本条款所述提议之日起2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