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提案审议未通过;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15日上午10︰00在成都市东御街19号本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140,634,64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23%。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9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建立防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长效机制,特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增加以下条款: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侵害行为并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就该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表决结果:同意140,634,6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申请最高额抵押贷款的议案》。
公司目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成都盐市口支行”)的最高抵押贷款限额为38,000万元,抵押物为公司自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9号地块一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房产面积35,553平方米),抵押期限为2003年6月27日至2013年6月26日,截止2008年1月29日公司在该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18630万元人民币。
因盐市口商场改扩建,房产面积增加至53,873.25 平方米。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将上述抵押解除,并继续将公司自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9号,重新评估的地块一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房产面积53,873.25 平方米),抵押给工行成都盐市口支行,申请人民币82,500万元最高额抵押贷款,抵押期限延长至2018年6月26日。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抵押期限及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贷款合同等所有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140,634,6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醇恺、唐思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名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