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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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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版:股市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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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版:股市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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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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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2008年02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质量,督促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在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中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作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保荐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三条 本所每年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间与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间一致。

      第四条 同时保荐两家以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最终评价等级:

      (一)同时保荐两家以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以上市公司为单位对其保荐工作分别进行评价的结果平均值确定该保荐代表人的最终评价等级;

      (二)同时保荐两家以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人,以相关保荐代表人评价结果的平均值确定该保荐人的最终评价等级。

      第五条 评价期间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本所对变更前后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按照本办法分别进行评价。

      第六条 本所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七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在评价期间被本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或因保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以上处罚的,相关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直接被评为不称职。

      第八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在评价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相关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不得评为优秀:

      (一)被本所通报批评或发送监管函的;

      (二)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本所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发送监管函两次以上的;

      (三)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

      出现前述第(二)、(三)情形,相关违规事实由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本所的除外。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一)发行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工作;

      (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与本所的配合情况;

      (四)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处分、监管措施情况;

      (五)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发行上市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一)发行上市相关文件的准确性、完备性和报送的及时性;

      (二)发行上市相关公告信息披露质量;

      (三)发行上市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

      (四)发行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持续督导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一)现场督导情况:包括现场调查情况,出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情况,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培训情况等;

      (二)督导上市公司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募集资金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

      (三)保荐报告书和独立意见的出具情况:包括年度和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报送情况、《保荐工作指引》第22条规定事项核查意见出具情况等;

      (四)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出现《保荐工作指引》第24条、第26条情形时向本所报告的情况、出现《保荐办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情形时向本所报告的情况等;

      (五)持续督导工作档案建立情况,包括现场督导工作底稿建立情况、持续督导内控程序记录等;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与本所的配合情况主要包括:

      (一)回复本所问询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根据本所要求进行专项核查的及时性及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质量;

      (三)出席本所约见安排情况;

      (四)向本所报送相关资料的及时性及其质量;

      (五)本所调阅的保荐工作档案情况;

      (六)参加本所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处分、监管措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情况;

      (二)被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情况;

      (三)被本所发送监管函情况;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的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方面主要包括:

      (一)业绩大幅下降或出现亏损情况;

      (二)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三)管理层重大变更情况;

      (四)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披露情况;

      (二)业绩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亏损事项披露情况;

      (三)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四)募集资金项目变更披露情况;

      (五)资产购买或出售事项披露情况;

      (六)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的担保损失、意外灾难、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披露情况;

      (七)涉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披露情况;

      (八)对外担保和重大合同披露情况;

      (九)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方面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三)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

      (四)是否存在显失公允或程序违规的关联交易情形;

      (五)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情形;

      (六)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形;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评价等级较低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本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参加本所培训;

      (二)约见保荐人负责人或相关保荐代表人谈话;

      (三)向证监会报告,建议一定期间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保荐业务;

      (四)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本所将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评价结果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