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2008年02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新华社电
中国政府网19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2002年以来,国家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项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或扶持他们自主创业。此外,政府还购买公益性岗位,大力促进就业。
通知指出,国务院2005年规定的就业再就业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创新管理模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为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知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国务院2005年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来,我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从2002年的840万人,一路上扬到2007年的1204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