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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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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报价券商应成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内核机构
    2008年02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办报价券商应成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内核机构,负责推荐挂牌业务内部审核工作。这预示着,有关“三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通知》要求,主办报价券商的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每个拟推荐备案项目需由七名内核人员审核,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

      在每个项目的七名内核人员中,应指定一名内核专员。该内核专员除承担与其他六名内核人员相同的审核工作外,还应承担包括就该项目内核工作的有关事宜接受协会质询;整理内核意见;跟踪审核项目小组对内核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核项目小组对备案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等相关工作。

      内核会议应由参与该项目内核工作的七名内核人员出席。少于或多于七名内核人员出席的内核会议无效。内核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内核机构应在内核会议表决基础上制作内核意见。内核意见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内核人员名单及其投票记录。其中,审核意见应明确: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园区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园区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是否同意推荐该园区公司挂牌,并由全部七名内核人员在内核意见上签字确认。

      在对内核人员的管理上,《通知》要求,主办报价券商应对内核成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内核成员简历应充分表明该成员符合任职条件。主办报价券商应在获得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经协会备案的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成员名单及简历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内核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报价券商应及时书面报协会备案,并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更新披露。未经我会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内核人员参与内核工作。

      据了解,该《通知》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人士指出,《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内核工作,进一步规范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程序,从源头上把好“三板”挂牌企业的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