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08年2月13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附件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08)第140号)。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10日
附件一: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5月17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07】110号文《关于核准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以每股人民币5.71元的价格向特定投资者Reco Shine Pte Ltd. 定向发行12,000万人民币普通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85,200千元,扣除发行费用5,870千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9,330千元(以下称“前次募集资金”)。上述资金已于2007年5月28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7)第061号验资报告。
根据本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称“发行情况报告书”),上述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与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称“星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两家子公司,并以上述募集资金作为新设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对项目进行经营开发。
于2007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在专项帐户以及新设的两家子公司资本金账户的余额分别为:本公司兴业银行增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8千元、北京新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新瑞”)兴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户余额为人民币25,971千元、北京新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新资”)兴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户余额为人民币202千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上述发行情况报告书,本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项目开发和公司流动资金补充。其中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项目包括公寓和酒店两个建筑体,分别由北京新瑞和北京新资进行项目开发和管理。北京新瑞和北京新资又将项目的主体工程建造和项目主体完工后的内、外部装修工程分别委托星泰公司以及北京艺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称“艺力设计”)负责完成。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以及上述本公司新设子公司实际投入所涉及使用募集资金项目款项计人民币521,008千元。本公司上述新设子公司预付星泰公司尚未投入使用工程款人民币74,970千元,预付艺力设计尚未投入使用装修款人民币56,981千元;星泰公司及艺力设计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工程分包商及材料供应商。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募集资金总额: | 679,330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521,008 |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2006年: | 138,349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2007年: | 382,659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项目 | 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项目 | 520,200 | 520,200 | 361,878 | 520,200 | 520,200 | 361,878 | 158,322 | 2008年年中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补充流动资金 | 159,130 | 159,130 | 159,130 | 159,130 | 159,130 | 159,130 | - | 已完成 | |
合计 | 679,330 | 679,330 | 521,008 | 679,330 | 679,330 | 521,008 | 158,322 |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所承诺的本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完成,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项目尚在建。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项目的实际投入总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主要是由于工程尚在进行中,所以相应的投资支出尚未完成。
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项目于2006 年5 月开工,本公司使用银行借款先期投入。按照发行情况报告书,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项目预计于2008年年初竣工,现根据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预计完工时间为2008年年中。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实际投资项目 |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 | 发行情况报告书所载的预计效益 | 最近两年实际效益 |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累计实现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2006年 | 2007年 | ||||
1 | 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项目 | - | 97,417 | - | - | - | 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尚未完成,因此尚未产生经营效益。 |
按2007年6月7日本公司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所载的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项目预计效益是以该项目建成后整体出售,预计实现销售总收入扣除相关的开发成本、营业税金、销售费用、所得税计算而得。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尚未完成,因此没有产生经营效益。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所用,故未予单独列示。
本公司逐项对照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2007年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承诺事项,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2006年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唐 军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 宁
会计机构负责人:苏 坤
2008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8-L11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将于2008年3月10日上午召开本公司2008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08年3月10日上午9:30。
(3)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2、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2008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08-L10号公告《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股权登记日:2008年3月3日
4、会议出席人员
(1)2008年3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5、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08年3月7日9:00-16:00。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6、其它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张丽英。
联系电话:010-68361088
传真:010-88365280
邮编:100044
(2)会议费用
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2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无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 )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