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20日在杭州浙能大厦召开。有关召开会议的通知公司已于2008年2月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南华早报》和香港《文汇报》上。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41名,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即内资股股东,下同)5名,流通股股东(即B股股东,下同)36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346,505,3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99%。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20,000,000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100.00%;B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6,505,336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3.8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剑宏主持.
二、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关于处置金融资产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鉴于公司所持有的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股权在限售期结束后可上市流通,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市场情况和上述银行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减持。
同意1,329,132,9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8.71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9,132,977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4.457%);弃权1,986,0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47 %(其中:B股1,986,056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493%);反对15,386,30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143%(其中:B股15,386,303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8.05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