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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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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08年02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一投        公告编号:临2008-012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于2008年1月31日以(2007) 海中法执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就海南康德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康德力公司”)诉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下称“商业集团”)、海南昌海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商场”)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扣划一百商场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1,601.1744万元到该院案款账户。本公司就此向海口中院提出了异议(详见2008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本公司近日收悉海口中院(2007)海中法执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春节期间海口市的市场供应,避免引起社会动荡,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出发,确保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裁定将该院案款账户1,601.1744万元中的1,000万元退付给康德力公司,余下的601.1744万元退回一百商场。

      二、本公司近日收悉海口中院送达的康德力公司诉商业集团、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施达公司")、本公司、一百商场的起诉状。

      (一)诉讼理由:

      厦门中鹭财务服务联合公司海口公司(下称“中鹭公司”)与商业集团于1992年8月3日签订《合作兴建大同路大厦协议》,双方约定:商业集团将已报批的大同路1号十层的商业大厦的文件、地质资料及其1450㎡地皮交予中鹭公司,由中鹭公司出资并负责增加楼层的报批手续及工程施工,兴建增高至32层的商业大厦,大厦建成后的利益分配为三层地下层为共有的公用场所;当建设加层未能实现至18层以上时,由地面算起1-7层归商业集团所有,7层以上部分归中鹭公司所有;当建设加高超过18层以上时,其超过部分商业集团得2成,中鹭公司得8成,其所得楼房的档次与7层同等;达到32层时,商业集团可得1-10层。该合作协议签订后,中鹭公司开始拆迁、临设等工作。1994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受让申请书》,约定商业集团将大同路1号1424.28㎡土地中的881.34㎡通过合作的方式转让给中鹭公司。中鹭公司从93年至98年共对大同路1号投入了15158839.55元,建至桩基完工后停工。1998年12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在原合作的项目基础上建筑临时商场,并由商业集团全权组织兴建。商场建成后,商业集团享有商场总建筑面积70%的权属,中鹭公司享有其30%,但一楼临时门面为三分之一门面宽度为前提的30%建筑面积。同时约定所建商场使用期原则上为三年,三年期届满,如中鹭公司资金仍未足额到位建商业大厦,商业集团的经营使用期继续后延,中鹭公司在此的利益也继续后延。当中鹭公司的资金足额到位后,在双方确定的重新开工日期前一个月内无条件撤除完毕。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中鹭公司将《合作协议书》项下应得的30%建筑面积部分,以有偿互补形式交给商业集团使用,商业集团则每年按36万元人币向中鹭公司支付补偿费。1998年10月,本公司及一百商场以承债式兼并的方式兼并商业集团及其下属五家企业,并将本案标的所涉大同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指定过户至施达公司名下,办理了产权证。

      康德力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与中鹭公司、商业集团签订了《“大同路大厦项目”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书》,康德力公司以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了中鹭公司与商业集团于签订的大同路大厦协议项下属于中鹭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因此拥有了对大同路大厦的相关权属。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海口市大同路1号1410.15㎡土地使用权中的881.34㎡土地使用权归原告享有;

      2、判令海口市大同路1号地上建筑物的第一层809.24㎡中以门面三分之一宽度为前提的30%的建筑面积即242.77㎡归原告所有;

      3、判令海口市大同路1号地上建筑物的第二层1050.6㎡中30%建筑面积即315.18㎡归原告所有;

      4、判令海口市大同路1号地上建筑物的第三层1050.6㎡中30%建筑面积即315.18㎡归原告所有;

      (以上争议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53.05万元)

      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中鹭公司曾以相同的诉讼理由起诉商业集团、施达公司、本公司、一百商场(详见2006年12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及2006年年度以来的历次定期报告),后中鹭公司又以已与被告商业集团等达成庭外和解,各方纠纷已消除为由,向海口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商业集团、施达公司、本公司、一百商场的起诉。海口中院以(2006) 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中鹭公司撤回该起诉(详见2008年1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