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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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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008年0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SST新智     公告编号:临2008-008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自2008年2月26日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3:3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08年2月21日、2008年2月22日以及2008年2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2号新智科技大厦。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洪和良先生

    (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82人,所持股份86,528,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66%。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的非流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6545万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3.5%,占公司总股本的59.5%;

    (三) 流通股股东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75人,代表股份21,078,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2.7%,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16%。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3500股,占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8%,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2、根据上证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074人,代表股份21,045,332股,占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2.61%,占公司总股本的19.13%。

    (四)其他人员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代表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本公司以现有流通股4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非流通股份由此获取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3.5 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1.98股的对价。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本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2007年11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以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有关备查文件。

    (二)《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的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采用会议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三种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的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86528832股84874277股1592955股61600股98.09%
    流通股股东21078832股19424277股1592955股61600股92.15%
    非流通股股东65450000股65450000股00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的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经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对《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的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流通股股东名称持股数(股)表决方式表决结果
    1杨来明500050网络投票同意
    2王桂法480426网络投票同意
    3白金476151网络投票同意
    4樊党生446300网络投票同意
    5包一晨427690网络投票同意
    6王莉红372900网络投票同意
    7深圳市成启投资有限公司296936网络投票同意
    8张蕾286900网络投票同意
    9谷丽丽266229网络投票同意
    10邱志新239200网络投票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阙莉娜、韦玮两位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指引》、《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03             股票简称:SST新智             编号:临2008-009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今日收到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榕执行字第613号],就本公司与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简称“招商银行”)贷款担保纠纷案(详见2005年12月24日、2006年4月29日、2007年2月1日、2007年7月31日《证券时报》及同日上交所网站相关公告)下达民事裁定书。在该案执行期间,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招商银行”同意减免本公司延期履行金4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清偿“招商银行”本息23,709,649.94元,支付本案一审诉讼费115,510元及执行费90,517元。

    福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院(2006)榕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款项本公司已全部支付给“招商银行”。上述款项支付后,对本公司2007年度财务利润产生亏损,并对公司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