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有限”)1月18日提交的投资和合作建议(以下简称“中航建议”),东方航空今日公告称,经审慎和充分的讨论,并征求了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中航建议不予进一步考虑。东航进一步指出,公司将坚持引进战略投资者,做精做强航空运输主业。
东航董事会认为,中航有限向公司提出建议的整个过程以至其所采用的沟通方法,从未显示出中航有限对与公司合作抱有诚意,也未作出深入和透彻的规划。在缺乏诚意、规划和互信的情形下,彼此合作的基础难以搭建起来,而中航建议中所述的协同效应也自然难以实现。
与此同时,东航董事会充分注意到法律顾问作出的分析与风险提示以及财务顾问的分析和建议。
东航法律顾问瑛明律师事务所认为,中航建议提出的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实施主体均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法律意义上正式要约的任何效力,是一份对中航有限无约束力的文件,亦即中航有限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该建议。此外,中航建议的实施在法律上和审批中可能遭遇诸多障碍,存在着重大不确定性,包括需要政府批准、涉及关联交易中航集团需回避表决、中航建议可能导致东航与国航同业竞争等。
而东航财务顾问申银万国证券则认为,东航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引进先进管理经验,中航建议不能带来东航所希望获得的帮助;由于市场、定位层次的重叠,国航是东航的主要竞争者之一,在中航有限没有提供有效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东航不应接受中航建议。此外,落实中航建议将需经历较长的时间,且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这既无法满足东航目前的发展需求,也可能使东航丧失良好的发展机遇,严重影响东航未来的经营与发展,损害广大东航股东的短期及长期利益。
尽管回绝了中航建议,但东航同时表示将坚持引进战略投资者。不过,东航此前坚持合作的伙伴新航似乎还没有修改条款的迹象。新航发言人史蒂芬·弗肖近日表示,新航希望与东航一起在现有的协议条款下继续与股东们接洽,从而得到他们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