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8年2月26日以传真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董事全票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足生产需求,现向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申请人民币肆亿元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1)借款金额:人民币肆亿元整
(2)借款期限:三年
(3)借款方式:担保借款(担保人: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谢荣先生、邸晓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翔飞先生和高宗泽先生将于2008年4月15日任期届满。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司董事会建议提名谢荣先生和邸晓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均自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12月18日,并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二位候选人简历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请详见附件。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建议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2月26日
附件1: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谢荣先生,56岁,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计专业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上海成本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1985年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年于上海财经大学在职审计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68年9月至1978年12月于上海市川沙县张江公社团结村插队务农;1985年12月至1990年6月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助教,讲师;1990年7月至1994年6月至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副教授;1994年7月起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教授;1994年12月起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博士生导师。1994年12月至1997年3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副主任;1997年12月至2002年10月成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年10月起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
邸晓峰先生,47岁,现任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83年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8月至1988年3月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秘书处,专职从事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工作;1988年3月至1992年5月任职于司法部下属中国法律事务中心,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中自1989年4月至1992年5月任该中心经济律师事务所所长、1992年1月至7月在香港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邸晓峰律师于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于1993年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目前从事公司、金融、证券、融资租赁、房地产、外商投资、涉外仲裁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业务。
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谢荣先生和邸晓峰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26日
附件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谢荣,邸晓峰作为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谢荣,邸晓峰
2008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编号:临2008-004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定于2008年4月15日上午11点在天津创业环保大厦(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5楼会议室举行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一、作为普通决议:
1.审议选举谢荣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谢荣先生,56岁,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计专业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上海成本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1985年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年于上海财经大学在职审计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68年9月至1978年12月于上海市川沙县张江公社团结村插队务农;1985年12月至1990年6月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助教,讲师;1990年7月至1994年6月至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副教授;1994年7月起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教授;1994年12月起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博士生导师。1994年12月至1997年3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副主任;1997年12月至2002年10月成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年10月起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
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谢荣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审议选举邸晓峰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邸晓峰先生,47岁,现任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83年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8月至1988年3月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秘书处,专职从事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工作;1988年3月至1992年5月任职于司法部下属中国法律事务中心,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中自1989年4月至1992年5月任该中心经济律师事务所所长、1992年1月至7月在香港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邸晓峰律师于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于1993年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目前从事公司、金融、证券、融资租赁、房地产、外商投资、涉外仲裁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业务。
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邸晓峰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26日
说明:
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度股东大会简称为“股东大会”。
(1)凡在2008年3月1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时,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权出席本股东大会。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注意,本公司将于2008年3月17日至2008年4月15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H股的股东须于2008年3月14日下午四时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送往本公司之过户登记处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室至1716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凡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于2008年3月14日名列在登记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可携身份证或护照出席股东大会。
(2)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股东)作为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行使投票方式的表决权。
(3)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须以书面形式委任(委任表格附后)。此等委任表格可由委托人签署,也可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如果该委托表格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则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有效授权文件需要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有效授权文件及代理人委任表格,须在大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办公地址,方为有效。
(4)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于2008年3月25日或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公司办公地址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回复可用来人、来函或传真传递。书面回复请采用所附“回执”或其复印件。
(5)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于出席股东大会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还须携带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的委托表格。
(6)预期股东大会会议需时半天,往返交通费及食宿自理。
本公司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 创业环保大厦
邮编:300381
电话:86-22-23930128
传真:86-22-23930126
附: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
日期:二零零八年 月 日
姓 名 | |
持股量A/H股 |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
股东代码 | |
通讯地址 | |
电话号码 |
附注:
1.请用正楷填写中英文姓名全名(A股股东只填中文姓名)
2.请随“回执”附上身份证/护照及持股证明文件之复印件。
3.对“A/H”股、“亲自/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护照”三项需作出选择之栏目,请划去不适用者。
4.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2008年3月25日或以前采用来人、来函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的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 创业环保大厦
邮政编码:300381
电话号码:86-22-23930128
传真号码:86-22-23930126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适用之股东代理人委托表格
本人姓名(附注1)
本人地址(附注2)
持有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A股/H股(附注3),
股(附注4),为本公司之股东,现委任(附注5)大会主席或地址为 为本人之代理人,代表本人出席2008年4月15日上午11点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天津创业环保大厦五楼会议室举行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下列指示就股东大会公告所列决议行使表决权,如无作出指示,则本人之代理人可酌情决定赞成或反对。
决议案 | 赞成(附注6) | 反对(附注6) |
普通决议案 | ||
1. 审议选举谢荣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2. 审议选举邸晓峰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日期:二零零八年 月 日 签署(附注解)
附注:
1.请用正楷填写委托人在股东名册上所登记之全名(H股股东请同时填写中英文全名)。
2.请用正楷填写委托人地址。
3.请划去不适用的股票类别。
4.请填上以阁下的名义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中与该等代理人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5.如欲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派之人士的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受委派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的股东。本代理人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须由签字人签字认可,否则视为委托无效。
6.请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某项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某项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未填视为弃权。
7.股东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派代理人可自行酌情表决。
8.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由阁下或阁下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票持有人为公司,则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经由公司董事或正式授权人签署。
9.本代理人委任表格(如该表格由阁下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则应连同签署人经公证核实之授权书或其他有效授权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大会开始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办公地址,方为有效。本公司的办公地址为中国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邮政编码300381)。采取传真方式送达亦为有效(传真86-22-23930126)。
10.股东代理人代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须携带已填妥及签署的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1.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须以一式两份的形式填写;其中一份依据附注8送达本公司;另一份则由股东代理人依照附注9于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
12.填妥并交回股东代理委任表格,阁下仍可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13.本股东代理人委托表格中列载的决议内容仅为概要,其全文请参考本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和香港交易所(http://www.hkex.com.hk)网站上公布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