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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制度何以阻碍创新
    2008年02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 湘 沈飞昊
      ◎黄 湘

      传媒策划人,现居北京

      专利制度竟然会阻碍创新?这话听起来未免令人难以置信,难道专利制度不正是为了鼓励创新而设立的吗?难道不正是这一制度为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激励机制,促进了全社会对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活动吗?

      从发生学角度看,专利确实是为了鼓励创新而设立的一项权利。在十八世纪的英国,确立了授予专利的两项指导原则:专利应该只授予新的和重要的发明,专利授予的范围应该与发明的大小成比例。直到今日,这两项指导原则依然为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所采纳。它意味着,“除非申请专利的发明既是‘新颖的’,也是‘不同寻常的’,否则专利不能被授予。”(《创新及其不满》,第8页)——换句话说,创新是授予专利的先决条件。

      但是,在通常的法理学意义上,专利权利又被归结为财产权利之一种。以财产权利观之,保护专利的首要目标是为了阻止盗窃,鼓励创新只是次级目标。问题在于,这两个目标在很多时候并非吻合,因为创新常常是累积和相互重叠的,保护某人的专利意味着对其他人的创新活动设置障碍。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三极管的发明。英国发明家马可尼拥有无线电和二极管的专利,李·德福雷斯特发明的三极管是对二极管的改进,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拥有三极管的专利。“法庭裁决,三极管是对二极管的改进,因此,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和李·德福雷斯特在没有得到马可尼控制的二极管专利许可的情况下,不能使用三极管。马可尼拒绝授予这样的许可证,但当然,他自己在没有得到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能制造三极管,而他也没有得到这样的许可。结果是,被广泛看作重要改进的三极管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使用。”

      虽然马可尼拒绝授予二极管的专利许可证令人遗憾,但无人否认二极管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创新。相比之下,下面的例子就未免令人瞠目结舌了:罗纳德·卡茨“拥有数十项处理计算机和电话之间互动的专利。当你使用电话查询银行余额时,回应报纸中的个人广告时,或者甚至参加电视会议时,你都可能侵犯卡茨的专利。卡茨既没有发明电话、计算机,也没有发明诸如主叫用户ID这样的协议。但是他大量囤积的复杂专利使他能够成功迫使许多金融机构和软件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他预计最终从其持有的专利中获利20亿美元。”(同上书,第135页)——不要以为只有像卡茨这样来历不明的家伙才玩弄如此下作的手段,业界巨头亚马逊公司也有过类似的猫腻。1999年,该公司为其“通过通信网络签订购买订单的方法和系统”得到了专利号为5960411的专利。“这项专利申明了一种方法,通过该方法,先前储存了客户信息的网站允许客户‘单击’鼠标来购买商品。……如果‘单击’可以获得专利,那么实际上任何互联网和网络方法都可以得到专利。由于该案件在网络公司繁荣的时候出现,亚马逊令人震惊的诉讼导致了专利申请狂潮的出现。”

      为什么这么多人如此热衷于申请如此低级的专利?原因在于,至少在美国,长期以来一旦专利持有人提出侵权诉讼,几乎可以稳操胜券。因为专利持有人只需要向陪审团说明自己的权利请求,而受到指控的侵权方则必须证明专利因为缺乏创新而无效,“而且必须用清晰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专利无效。”(同上书,第180页)——须知要让陪审团理解此等常常是高技术含量的问题殊非易事。因此,即使被指控的侵权人问心无愧,“鉴于诉讼过程的不确定性和巨额罚款的可能性,他仍然可能选择和解。结果可能是,一家有真正创新性的公司试图向市场推出有价值的新产品,最后却要获取一项无效专利的许可证以使用它自己的技术,才不会出现诉讼成本和骚扰。”

      那么,何不在源头严格把关,保证只有那些既“新颖”又“不同寻常”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

      可惜专利审查人员是人不是神,对“新颖”和“不同寻常”未必具有判断力。而且至少在当今美国,专利审查人员的座右铭是“当怀疑时应该批准”,“如果一些审查人员没有授予足够的专利,他的上级专利审查人员将提出抱怨,并且使他感觉自己是一个古怪、直肠子、保守和吝啬的家伙。”(同上书,第125页)于是,当今美国的专利审查系统变成了“一个只要申请人足够坚持,任何专利申请最终都能够被授予的系统。而且所产生的专利质量问题在经济上至关重要的新兴生物技术、电子和软件行业特别严重。”

      好在美国人已经开始着手修正其专利制度,也算是为全世界树立了一个榜样。去年9月7日,美国众议院以225票赞成、175票反对通过了《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它对现行《专利法》的重大修正之一,即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设置再审程序,让第三方可以在专利授权后借助该程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专利无效,无须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通过削弱专利持有人的“话语权”来保证专利的创新含量。据称,该法案有望于今年11月大选前在参议院获得通过。毕竟,一个阻碍创新的专利制度是与和设立这项权利的本意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