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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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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2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2月5日证监许可[2008]23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在债券型基金产品中,其长期平均风险程度和预期收益率高于纯债券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但可以通过投资首次发行股票、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票以及权证行权等方式获得股票资产,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夏洪彬

      联系电话:010-6517988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凯生先生:董事长,博士。1975年起从事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1985年进入银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监察室副主任、规划信息部主任、深圳分行行长,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9年9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2004年9月再次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2005年10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现为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员会副主任。

      Anthony Nimeh Iliya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6-2000年任General Re Financial Products首席执行官、总裁及董事会成员。2000-2003年任Newtonmore Advisors Limited伦敦董事总经理及合伙人,负责投资及募集资金。2004年任Cumulus Capital Sal贝鲁特主席及投资管理及财务顾问公司总经理,服务位于中东国家的高资产值的个人及家庭。2005年1月-2006年9月,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6年10月至今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副主席,亚太区资产管理部主管,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瑞士信贷银行香港行政总裁。

      David Peter Walk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78年至1983年任职于J.P.Morgan,负责跨国企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Bankers Trust,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责亚太区(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年至2003年5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担任执行董事、证券产品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2003年6月至今私人投资者,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发局。1984-198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1986-1998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1998-1999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1年1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李扬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89-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2003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95-2000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副总经理、总经理。1999-2000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副总裁(兼)。2000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执行总裁。

      孙月英女士:董事,学士。1998-2000年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2月-2000年12月中远集团总公司, 副总会计师。2000年12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徐志宏先生:董事, 博士。2000-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1-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资金营运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2年至2005年10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部总经理,牡丹卡中心总裁、党委书记。2006年6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 总经理, 博士。1989-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陈克儒先生:监事长,学士。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成员、人事部总经理。1997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党组成员。1998-2005年任中共中国工商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党委委员。

      Salman Shoaib先生:监事,硕士,1986-1988年美国银行,金融机构团队研究员。1992-1994年Khadim Ali Shah Bukhari & Co.,董事会董事、企业融资负责人。1994-1997年Shoaib资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1989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就职于英国投资银行部和亚洲投资银行部。2000-2005年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董事总经理,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战略团队负责人。2005年至今,瑞士信贷资产管理部门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董事总经理。

      李西贝先生:监事,大专。1998-2001年中远工业公司人事部经理。2001-2002年中远(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审计处处长。2002-2005年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副总经理、监察室副主任。2006年至今中远(集团)总公司纪检工作部副部长、监察室副主任。

      张轶先生,监事,双学士。1998-200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保障部。2000-2001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2001-2005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副总监。

      朱辉毅先生:监事,硕士。1996-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人力资源部。1998-2005年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部总监。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3年至1995年任职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担任交易部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担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曾担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Tremont对冲指数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

      肖在翔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0年至1982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储蓄部储蓄业务处处长,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10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江明波,男,1974年10月生,复旦大学理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职于长城证券,任研发中心债券研究员;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鹏华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基金债券组合和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年12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戴勇毅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詹粤萍女士: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学士。1992--1994年安达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1994--1999年法国兴业证券公司上海办事处高级研究员(97至98年,在香港亚洲总部工作10个月)。1999--2004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研究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4--2005年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5月至11月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担任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文鸣先生: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出生于1957年,198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应用数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1984年获得北京大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得北京大学博士学位。1987年7月至1995年4月,就职于同济大学,担任副教授。1995年4月至2004年7月,就职于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总经理助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07年1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吴刚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12年投资管理经验。2002年-2003年5月在中融基金管理公司任融鑫基金经理,2003年8月-2006年1月,在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任长盛成长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4月-2006年1月任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2007年11月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张翎先生:毕业于英国利物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在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4年-2005年5月担任泰信天天收益基金经理,2005年5月-2006年5月担任泰信先行策略基金经理。2006年5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9月-2007年7月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2007年11月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4月开始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杨建勋先生,1993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至1997年,在沈阳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师。2000年7月至2006年9月,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担任普润基金经理,期间在2004年12月至2006年9月兼任鹏华行业成长基金经理。2007年3月-2007年11月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3月开始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开始担任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64,060.41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9,575.30 亿元,增长17.57%;总负债人民币60,161.19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8,978.12 亿元,增长17.54%。客户贷款及垫款人民币31,731.02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3,772.19亿元,增长13.49%;客户存款人民币51,938.00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4,725.44 亿元,增长10.01%。2007年1-9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71.01亿元,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25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0%,资本充足率为12.53%。(备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被《环球金融》杂志评选为“亚洲最佳新兴市场银行奖-2007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被《财资》杂志评选为“2007年度最佳公司治理企业”,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成就奖”。在《上海证券报》主办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供学术支持的“2006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系列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2006最具影响力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称号。在中国信息协会、亚洲客户服务协会等机构主办的“2006-2007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中国客户服务突出贡献荣誉奖”等奖项。(下转D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