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鹰转债”实施转股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代码:110567 债券简称:山鹰转债
转股代码:190567 转股简称:山鹰转股
转股价格:7.31元
转股起止日:2008年3月5日至2012年9月5日
转股部分上市交易日:申请转股,交割确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特别提示:
山鹰转债发行规模为4.7亿元,按初始转股价格7.31元计算,全部转股可使本公司股本增加64,295,48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07%。全部转股后,本公司总股本将增至491,026,319股,转股新增股份占转股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3.09%。
根据"山鹰转债"赎回条款,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若公司A股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5%,则公司有权以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现将山鹰转债相关事项及申请转股程序公告如下,特提醒持有山鹰转债的持有者注意:
一、山鹰转债发行规模、票面金额、期限及利率
1、发行规模:人民币4.7亿元;
2、票面金额:每张面值100元,共计470万张;
3、债券期限:5年,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
4、票面利率:第一年为1.4%,第二年为1.7%,第三年为2.0%,第四年为2.3%,第五年为2.6%,到期未转股按2.8%进行补偿。可转债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二、申请转股的程序
1、转股起止日期
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股票交易时间内,随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可转债转换成公司流通A股。
2、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
转股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转股申请报盘及确认程序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将自己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转为本公司股票。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股。不足转换为1股股份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在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应计利息。
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3、转股申请时间
持有人须在转股期内(即2008年3月5日至2012年9月5日)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股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下述时间除外:
(1) 山鹰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 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 按有关规定,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4、山鹰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减记(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票数额。
5、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因可转债转股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新股东享有与本公司原股东同等的权益,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6、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可转债持有人自行负担。
三、转股价格及调整修正的有关规定
1、初始转股价格
山鹰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31元。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法
当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本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P0-D
其中:P0为当期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因本公司分立、合并、减资等原因引起股份变动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可转债持有人在前述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变化前后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因上述原因决定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公司将向上交所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3、转股价格的修正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方案。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四、赎回与回售
1、赎回
赎回:自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若公司A股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5%,则公司有权以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且本公司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本公司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赎回公告。
2、回售
(1)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24个月后,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回售给本公司。
在前述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站上刊登回售公告。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改变或发生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的,则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全部或部分持有的可转债。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站上刊登回售公告。
五、其他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山鹰转债的所有条款,请查阅2007年8月3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是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55-2826275
传真:0555-2826369
特此公告。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