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08年2月22日以传真、书面方式发送至董事会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亲自出席8名,委托出席1名(独立董事薛澜先生出差在外,委托独立董事伊志宏女士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因董事干勇、才让、赵沛、王臣、田志凌、赵士谦六名董事属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受益人,已经回避表决,其余三名董事参与表决。
董事会同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该方案报国资委审批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国资委、证监会的审批意见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08-004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
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亲自出席4名,委托出席1名(监事曹大明先生出差在外,委托监事张晋华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核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对计划的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8年3月1日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股票期权计划。
我们认真审阅了该计划以及相关资料,认为该计划的制定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与管理层及关键岗位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吸引、保留优秀人才及核心骨干员工的能力,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此股票期权计划。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