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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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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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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版:金融机构
    银监会明确大型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标准
    内“攻”外“谋” 民生银行厘定发展思路
    我国保险业
    已付赔款近20亿
    工商银行完成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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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明确大型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标准
    2008年03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邹靓
      ⊙本报记者 邹靓

      

      近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大型银行监管工作会议,并于昨日公布了大型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标准。该项标准以案件发生规模为分界,明确了对应的案件问责对象。分析人士称,通过责任制度的建立,将对金融机构因主观因素发生大案要案产生威慑作用,存案曝光也将有规可循。

      银监会在工作会议上明确了2008年大型银行的案件防控目标,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细化分解工作目标,按行别、省区、地市逐级分解落实,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银监会强调,严格案件责任的追究工作重点是百万元以上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具体标准是:对支行辖内发生一起百万元案件或两起五十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支行行长的责任,并按照上追两级的要求,对上级行主管行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级行辖内发生一起五百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三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二级分行行长的责任,并对省行分管行长进行行政处分;一级分行辖内发生一起千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五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省行行长的责任,并追究上级行分管领导的责任。

      分析人士称,这是银监会第一次以案件规模对大型银行案件进行责任划分,也是首次明确了案件责任追究的限度。采访中一地方银监局人士称,此前银监会一直强调,重视对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彻查工作,但在具体责任认定时由于没有统一规范,通常只追究涉案分支机构分管领导责任。在某些人事关系错综复杂的地区,也存在不了了之的情况。

      地方银监部门人士评价,责任追究标准对案件当事行要求追究行长责任,并上追上级行对应主管行长或分管领导,这对银行系统内部加强内控和内部监督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一来,责任追究标准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人为案件起到了威慑作用;二来,大型银行改革过程中发现并曝光的存案问责也将有规可循;三来,在金融机构此后的人事任免上,也多了一项量化的评定标准。”上述人士分析认为。

      此次银监会除对大型银行案件责任追究进行量化外,还提出要推进商业银行强化内控管理,逐一梳理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从系统和制度设计上寻找漏洞并从源头上加以纠正。各银行要强化有案必查、一案一查制度。

      银监会特别强调,对新业务的准入首先要进行制度设计科学性和规范性审核,并实施风险压力测试。对此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国有银行改革改制的推进,除农行外的大型银行在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与90年代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以前最为易发的操作风险案件现在的发生几率已经很小,但是随着新形势、新业务的出现,越来越多新的案件类型正在出现,这也是银监会要求对新业务准入进行严格审核的主要原因”上述人士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