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两会特别报道
  • 3:时事国内
  • 4:两会特别报道
  • 5:两会特别报道
  • 6:观点评论
  • 7:环球财讯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8:期货
  • B1:公司封面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中国融资
  • B8:专栏
  • C1:理财封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港股直击·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钱沿周刊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产权信息
  • D4:信息披露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D25:信息披露
  • D26:信息披露
  • D27:信息披露
  • D28:信息披露
  • D29:信息披露
  • D30:信息披露
  • D31:信息披露
  • D32:信息披露
  • D33:信息披露
  • D34:信息披露
  • D35:信息披露
  • D36:信息披露
  • D37:信息披露
  • D38:信息披露
  • D39:信息披露
  • D40:信息披露
  • D41:信息披露
  • D42:信息披露
  • D43:信息披露
  • D44:信息披露
  •  
      2008 年 3 月 4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6版:观点评论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6版:观点评论
    信用体系建设还是由政府来做的好
    绿色证券令值得欢迎
    “融资门”
    何以走不出怪圈
    多角度多方位看待和理解再融资
    “阳光法案”的意义不仅限于反腐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阳光法案”的意义不仅限于反腐
    2008年03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傅新
      漫画 刘道伟
      ⊙傅新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最近向人大提出了十五件建议,其中包括一个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与此同时,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等老干部,日前给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和中央领导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

      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随后一直延续下来,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案”、“终端反腐法案”等。财产申报制度通常要求具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期以及离任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属于自己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亲属的财产,接受民众的监督,这有利于预防腐败和反腐败。

      但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并不仅限于此。它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成员财产的透明度,促使整个社会监管、管理机制效率的提升,有利于节省制度监管成本和经济运行成本,有利于整个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念的重塑,对于社会的积极意义难以估量。

      倘若这种泛泛而谈不足以说明问题,那么,我们不妨举出一个很具体的例子。物业税在我国一波三折,但最终不得不一再推迟,根源就在于我国缺乏自上而下的系统的财产申报制度,无法形成明晰的产权体系,而物业税恰恰是以明晰的产权为基础的。由于财产的隐匿现象严重,物业税不仅难以做到公平,征收成本也可能非常高。倘若财产是透明的,那么,相关房产信息的归纳与共享机制的建立就变得非常容易,物业税的征收就变得非常方便,其对财产的调节作用,对高房价的平抑作用,对贫富差距的削减作用就容易发挥出来。

      物业税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事实上,只要财产做到公开与透明,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成本将大大降低。

      除此,对官员公信力的提升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腐败官员动辄数以千万计的财产不能说清来源,人们对官员廉洁程度难以抱有信任,这无形中形成了一种隔阂,这种对官员的群体不信任对那些公正廉洁的官员构成了某种程度的不公,而这种不公又非常容易产生逆向激励机制。即当廉洁的官员不仅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反而遭到怀疑时,他就可能放弃对廉洁的追求转而趋向于腐败的一方,以此寻求一种心理上的平衡。当然,在这种逆向激励作用下,那些腐败的官员会更加腐败,使公众对官员更加不信任,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倘若有财产申报制度,公众对官员群体的信任度将大大提升。

      我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搁浅。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的制度。2000年12月,中纪委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但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其根源则在于,世界上一切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其财产申报制度都是以宪法或法律为基础构建起来的,申报主体完整、范围非常广,对于不实申报的处罚非常严厉。而我国截至目前的财产申报规定,都是以政策的形式发布的,刚性不足,申报主体不够完整,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时机也已逐渐趋于成熟。首先,存款实名制、股市实名制等早已实行。其次,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制度已经基本确立。这意味着在收入申报方面,大众已经走在了官员前面。而在西方国家,财产申报大都是自上而下展开的,即先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后有民众财产的登记和申报制度。因此,我国建立起自己的“阳光法案”,进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操作层面来看,已经基本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