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
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传闻流行于市场的情况下,日前宁夏11家上市公司签署《诚信公约》,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要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上市公司要强化专门机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此举在全国尚属首例。
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严查股价操纵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证券监部门近年来工作的重点。证监会去年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也正在考虑推出对包括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在内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补充规定。尽管如此,证券市场违规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虚假或有严重误导性陈述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去年就有64家上市公司因此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74次处罚,在这方面比较突出的有杭萧钢构案,三嫌疑人利用泄露内幕信息一个月左右就非法获利4000多万元。
自平安推出再融资计划导致股市大跌以后,最近,股市上又充斥着不少公司的再融资消息。一些人或机构利用弱市中投资者对再融资的恐惧心理,肆意散布或提前泄露再融资的信息,致使股市闻增发而色变,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散户损失惨重。真真假假的再融资传闻,考验着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股民甚至监管部门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和诚信道德。此时宁夏11家上市公司用签署公约的形式,郑重表示绝不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绝不利用职权、亲属、同事及朋友关系等打听和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显示上市公司对诚实守信的自觉坚持,值得称道。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资本的积累是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信用资本,坑蒙拐骗,就没有银行愿意给它贷款,企业的股票、债券和商品也就没有人买,合作者和客户没有了,所有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就变得毫无意义。所以,对企业而言,即使其他各方面条件都好,但如果它在财务报表、商品、服务上做假,在信息披露上欺骗投资者,丢掉了信用资本,那么,它必然会陷入困境,并最终从这个市场中消失。尤其是对那些要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发展壮大的企业来说,对投资者的诚信,不仅是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也是走向资本市场的通行证。
不过,要在社会形成一个诚实守信的环境,仅有企业的努力是不够的,尽管企业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中国,虽然市场经济实行了多年,但像弄虚作假、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违约毁约、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普遍存在,并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和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一大公害。这种信用缺损的状况,不是企业尽责就能搞好的。
简单地说,一个社会的信用可分为政府信用和商业信用即民事信用两部分。政府信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自身的行为有关,民事信用则因涉及人群广、事务多,因此能否拥有一个比较完备配套的基础设施至为关键。作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共资源,如果没有一个全社会的资源共享机制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就会使信用体系出现条块分割,形成信息市场的壁垒,造成信息资源的浪费。特别是在当前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所以,一个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应该有一定的规范。比如,在国外,每人都拥有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号码,根据这个号码,每个人都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如果发现有不实记录,对提供不实记录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赔款。但在我们这儿,不是没进行信用建设,而是我们的信用建设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和地区,像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学校、企业、医院、航空等,都有自己的信用记录,但彼此却是分割和封闭的,没有有效整合起来。唯一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码,搞了20多年,还存在着大量的作假,另外,也只与社会治安联系起来,跟公共服务系统不关联。这种状况,是无法去获取企业的真实信息的。
所以,我们要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应当是一个内容上实现全覆盖的国民体系,空间上规则一致的统一体系,以及全社会共同利用的共享体系。但这样一个信用体系,唯有政府才能做到。因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理者,政府所掌握的资源以及政府本身的公信力,使得政府在事关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处于独一无二的地位。例如,只有政府才有权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或退出等制度安排中,制定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其他任何市场组织,都没有这方面的权力。况且,像银行等商业机构进行的信用建设,是一种商业机密,负有对客户保密的义务,是不能随意对外公开的。
总之,在信用信息混乱的当前,企业或商业机构建立自己的信用记录是必要的,但是,要建立起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互联互通的信用体系,则非政府莫属。政府不能把这一责任推给企业或委托给其他市场机构去做,那是不合适的。在打击证券市场虚假信息发布方面,同样要这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