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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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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率调整应告别一刀切做法
    2008年03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特约撰稿 王杰
      ⊙特约撰稿 王杰

      

      由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提出,建立以交易行为税和收益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税制要覆盖整个资本市场以及全部证券投资品种,在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方面,提案提出,应设计差别比例税率,如对交易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区别对待,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鼓励中长线投资。笔者深以为然。

      

      一刀切做法不可取

      为了抑制投机,一些研究者建议上调印花税税率,以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从而降低股市的活跃程度,抑制市场过度投机行为,但是,实践证明这一调整并未达到预期目的。为什么?纵观印花税率的几次调整,基本上采取的都是一刀切的做法,即调整是面向所有投资者的,这种看似公平的做法实际上不利于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影响。这是因为:

      其一,在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本身就是有着很大区别的,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的“稳定器”,他们更应该坚持价值投资,应该以中长期投资为主。但是,由于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的印花税率一样,导致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向投机行为倾斜。例如,2006年,多数基金年换手率在300%到800%,在2007年投机偏好更为严重,2007年上半年基金平均换手率就达到了236%,有的基金在2007年上半年换手率就高达358.02%,折合年周转率超过600%,有的基金持仓时间甚至只有一天,一天后就抛售所持股票换新股票,或换价位赚取差价。机构投资者的投机行为是助长股市投机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它们是中小投资者的表率,它们的投资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是立竿见影的。基于这个原因,我认为,对于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在印花税率方面,应该区别对待。

      其二,过去的六次印花税率调整,都没有考虑到持仓期限因素,也就是说,无论你是短期投机还是中长期投资,所承担的税负是相同的,税收作为对人行为有着重要引导作用的力量,在无区别的情况下,实际上等于鼓励了投机。也许有人会提出,西方不少国家的印花税不也是如此设计的吗?当然,西方国家资本市场的税收是多层次的,除了印花税,他们还有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成为抑制投机鼓励投资的一个重要力量。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用好印花税这种工具,以鼓励人们选择中长期投资。

      

      印花税调整应鼓励中长期投资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我认为,印花税率可按如下大致框架进行调整:

      印花税率的调整,应以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为导向。不仅将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区别对待,也根据持仓时间作出调整。比如规定,中小投资者持仓股票一个月以上,不收印花税;持仓20天以上,征收千分之一的印花税;持仓10天以上,征收千分之二的印花税;持仓不足10天的,仍按照现行标准征收。对于机构主力,则规定,持仓股票半年以上,不收印花税;持仓三个月以上,征收千分之一的印花税;持仓一个月以上,征收千分之二的印花税;持仓不足一个月的,仍按照现行标准征收,以此鼓励人们长期投资。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可以采取集中到卖方环节征收的办法,使区间间隔因素更容易得到体现,操作也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