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璐
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重要参与主体和股指期货风险主要载体,其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将会发生很大变化。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经纪业务的内容将扩大到期货介绍商,而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将使其经营范围间接扩大到期货经纪。这即为证券公司提供了扩充传统业务的良好机遇,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最新课题报告《股指期货带给证券公司的风险及外部监管》分析指出,作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参与者,证券公司将面临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套利和套期保值交易中还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我国管理层鼓励优势券商并购期货公司,并推出介绍经纪商(IB)制度促进证期合作。这具有双刃剑的效果,一方面可以利用优势券商近年来积累的抗风险的资金实力和管理风险的能力,管理创建伊始的金融期货经纪风险,利用优势券商的客户资源培育金融期货市场;另一方面又使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加强,风险的隐蔽性增大,风险容易从期货公司传导到证券公司,使风险承担主体合二为一,不利于风险的“隔离”。
课题报告分析境外市场的历史经验后强调,建立完备的监管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合理的制度保证投资者信心、市场完整性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是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总结海外市场的成功经验,一是联合监管,证券和期货监管当局、相关行业的自律机构、交易所相互联合,共同构筑监管防线;二是风险隔离,包括资产隔离和期证交易经纪隔离;三是分层结算;四是交易限制,设置持仓限额或者大户报告制度;五是在现货和期货市场间实现跨市场监管;六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报告制度,强化关于风险管理方面的报告要求,引入技术方法进行风险揭示。同时,监管部门强化对证券公司风险核查的手段和方法。
在此基础上,报告建议对境内券商股指期货业务实行资讯隔离——“信息长城”机制,控制或隔离公司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流动。报告称,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后,证券公司一方面负责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另一方面由于证期合作而可能掌握大量内幕信息,两方面业务使得券商进行知情交易的可能性增加,如何最大可能避免知情交易是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外部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报告还建议实行全面市场风险的披露和报告制度;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运用更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应用组织严密并能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的综合风险管理和控制模型,并且风险管理的范围应当外延到所控股的期货经纪公司,对期货公司实施有效管理;借助外部审计监督和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功能。
此外,针对证券公司投资业务,报告认为可实行特别监管。一是投资限制。在初期对券商自营和资产管理投资股指期货进行严格限制,只允许符合相关规定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严格禁止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二是保证金帐户管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设立专户用于存放保证金,便于对保证金的监管。证券公司及关联机构以自营资金在关联期货公司投资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便于对保证金水平进行监督,并避免对其他客户资产的损害。
(报告全文见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