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协委员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研究员
谁愿意在污气浊水、灾病频仍中生活?谁愿意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满目疮痍的世界?谁都不愿意。谁不向往蓝天白云、青山绿水、清风沃原?谁都向往。可为什么还有企业在或明或暗地排放污气、粉尘、毒水?为什么矿山被掠夺性开采以至危难频发的新闻不断?为什么大量出口的廉价商品还在以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污的社会与环境为代价呢?
知易行难啊。
我们国家顺乎世界大势、尊重人类公益,越来越明确和坚定地提出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争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之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道理日益深入人心,但是看一下周围,不少地方不还是在以牺牲资源环境及人和社会的安全为代价招商引资上GDP吗?回看公民自身,有几人能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养成习惯?连笔者也是想做而不能做到。
可见,节能减排要化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实在大不易啊。
一不易,在于企业转变经营方式难。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粗放型经营方式、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仍有其生存乃至一定时期内发展的必要性;而提升资本、技术含量,实现清洁、高效生产所要跨越的种种高门槛,是许多企业难以甚至无力跨越的。要是一刀切地强制实施节能排污环保标准,很多企业就得关门,而由此产生的投资损耗、工人失业的经济社会代价,不是企业所能承受的。
二不易,在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难。长期以来,各地发展奉行的实质方针是速度第一,以GDP为中心。区域、地方之间的先天发展落差引致的过度竞争,使地方政府不得不将发展质量、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民生保障置于后位,由此形成了以快发展为轴心、以招商引资为抓手的思维、行为和管理模式。假如,招商引资限制继续收紧,不少相关官员将无所措手足,政府工作将顿失重心。而且人们接着会问:既然经济工作主要是市场的事,那养那么多经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必要吗?此事关系政府改革了,难。政府若不改造其结构与功能,在它主导下形成的经济增长方式要改,更难。
三不易,在于公民的环保意识的建立与践行难。“只扫自家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这种相当深刻而普遍的小农意识是建立公民意识、公民道德、现代社会的无形顽敌。何况生存压力、竞争压力之大迫使许多个体公民以自爱、自保、自立为先而遑论利他、爱他、助他。而公民道德若不能普遍确立,则益世利后性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事业将无从着手。以目前我国的情形而言,这种对公民的环保意识的启迪和教育,显然还不能与世界趋势相同步。
制约节能降耗与环境保护的消极因素,还有财力、技术、政策等等许多方面。但根本的原因要反躬自问人的本身:人是大自然中最活跃的创造力,又是最强大的破坏力;人在利用自然创造福利的同时破坏着自然。只有当创造之利大于破坏之害,而且这种遗害能被自然消解,或者加上人的反哺能帮助自然一起消解这些遗害时,人的创造才是有益于包括人在内的大自然恒久生存发展的,才是有正向意义的。同样,节排环保,抓住了人和人合体这项工作的关键所在,就明白了难在何处,从而行动方向也就明确了:
首先,强化保护环境、维护自然和谐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环节。作为规模化生产力的载体和拥有者、使用者,企业是改造或“破坏”自然的主力,当然必须为自己创造谋利所衍生的破坏承担责任。这种承担一部分是间接的:通过增缴环境税让政府去做企业做不了的环境修复;另一部分是直接的:主动优化产业、产品、技术结构,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友好的高度和维度,去科学安排生产、流通各环节,力争使本企业创造的社会总效益大于自然负效应。承担这种社会责任,首先应当是企业主的主动自觉行为,是企业主自身公民意识、公民道德、公民责任的组织表现。应当得到社会的公开、经常性评价。当然,到一定时候也应当是强制性行为。企业主和企业家成为社会责任的楷模,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就有了成功的一半。
其次,强化社会公民的环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节减环保成功的基础。作为消费者,公民个体消费的质量、数量、形态、方式等等反过来又影响生产和生产者行为,奢侈型大规模快速消费势必拉动生产环节进而增加对资源、能源、环境的压力,反之,则可减轻对自然的“破坏”。消费者必定产生消极剩余,他们应当把争取环境无害化的责任无条件承担起来。此外,公民应当将环保道德素质延伸到“企业公民”的责任体系中去,这些责任和义务若能对应一定的权利并使公民完整分享,将能使社会普遍提升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公民意识,而公民意识的增强是促使所有家庭、单位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必要前提。
其三,转变政府职能以转向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为主,是推进节减环保、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关键。迄今为止,政府仍然在资源配置、产业布局、经济走向上拥有重大影响力。只要政府仍以经济快速增长为首务而不以“好”字当头,则再多的财力投向环境和民生,也不可能抵消“破坏”带来的自然伤害,更不可能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因此,根据国家战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使之走向高级化和服务经济,较少、较优地利用自然资源,应当成为调控经济的方向。对此,政府要学习把精力、财力、物力和各种公共资源更多地用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包括服务于个体与单位等所有“社会公民”。在能源资源特别缺乏、环境特别恶劣的地区,应当坚决贯彻国家主体功能区差别发展方针,宁可移民他乡,也不能让一方净土继续被破坏。
最后,对自然人和法人环境行为的法制化规范,是实现节减环保的保障。面对环保“琐事”,人是有惰性的,而法人有趋利性,道德、责任的约束常不足以制约利益驱动下的反自然行为,从而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非常必要。这一进程已得到重视,但是速度需加快,力度需加大,规范需细化,执行需强化。单靠环保总局的“旋风”阵阵,扫不尽旋风吹散的违规违法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