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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富国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日前提交了“关于我国金融理财产品规范发展的提案”。他建议,建立相对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法律。
我国理财产品发展迅速。根据不完全的粗略统计,国内包括银行、基金、保险、私募基金、信托、社保管理的资产规模总量在10万亿元左右。这一规模约占2007年GDP的42%,占国内居民存款的25%左右,是沪深两市流通市值的30%。投资于理财产品的人数越来越多,但理财产品的监管尚比较薄弱。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理财产品零收益甚至亏损的消息,引发人们对理财产品设计缺陷的种种质疑,给投资者的信心带来了伤害。
国外理财产品的发展经历时间较长,其监管制度也逐渐完善,而我国理财产品几乎是爆发式发展起来的,相关标准与监管的滞后性有其现实原因。
除此之外,我国与国外理财产品的诞生条件也有不同。以美国为例,美国资本市场上主流的投资产品是共同基金。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的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约有48%的美国家庭持有共同基金,基金持有人达9600万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作为共同基金替代物的理财产品才大量涌现。而我国缺少一个像共同基金这样的规模庞大的理财产品作为理财产品市场的一个过渡,投资者也无法以此作为熟悉理财产品业务的入门“课程”。而且,美国理财产品尤其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基本上是在倒逼机制下诞生的,即在银行的传统金融服务遭遇新兴证券经纪商的激烈竞争后,为了夺回被蚕食的市场份额,才不得不开发新的理财产品参与竞争。
而我国的理财产品几乎一问世就处在供不应求的状态下,这与我国金融服务水平长期保持较低水平,民众被压抑的潜在投资渴求无法得到满足有关。由于缺少一个逐渐成长的过程,并且缺少一个激烈的竞争环境,加之民众有关理财产品的知识匮乏,在理财产品的设计者、销售者与普通投资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在标准缺位与监管滞后的情况下,银行有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因此,在标准缺位的情况下,我国理财产品存在着许多问题,最大的问题是理财产品透明度低,很多产品的基础资产、结构、期限等不明确。有些理财产品的设计对投资者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公。
由此,导致了我国理财产品市场的混乱,而在此局面下,投资者常常成为受损的一方,而银行等理财产品的制造者成为受益的一方。最近有媒体报道称,2006年12月28日,一位投资者以10万元购买了某银行期限为1年的一种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与四只H股挂钩。从2006年11月至收益支付日2007年12月28日,H股市场的中资股票价格没有暴涨者已经寥寥无几,然而,该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到期日的实际收益率却为零。
在投资者看来,既然所挂钩的股票都涨了,理财产品自然也应该给自己带来丰厚回报。但是,该理财产品的设计原理却是这样的:只有当四只股票都涨且涨幅一致时,投资者才能获得最大收益。所套用的公式是:16%-(最高涨幅-最低涨幅)。由于该理财产品涨幅最高的股票与涨幅最小的股票差距大,导致括号内的值大于16%,投资者因此收益为零。
根据四只H股的涨幅可知,收益完全被银行攫取,而出资的投资者却什么也没有得到。因此,在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担与收益分享中,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如何分配应该有一个大致的标准予以规范。比如规定,无论哪种理财产品,投资者与银行分享收益的比例不能低于“七三”或“八二”(投资者拿大头),至少也不应少于“五五”。正因为没有这种标准予以规范,银行才敢利用理财产品的设计缺陷,将大部分甚至全部收益据为己有。
银行利用自己在理财产品设计中的优势,过分将收益向己方倾斜而将风险向投资者推卸的做法,正在对理财产品的公信力造成威胁。倘若不尽快出现具体标准加以规范,在经过短暂的喧嚣和繁荣之后,我国理财产品可能会走入低迷状态。因此,出台严格的标准对理财产品进行规范已经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