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曹建华
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诞生和发展,证券交易印花税从试点征收到立法规范,直至成为税法中行为税的一种,至今已经走过了18个年头了。
1990年,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的做法,对股票交易试行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买卖双方各征收0.3%,同年6月,开始正式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交易金额的0.6%缴纳,同年11月,对买方也开征0.6%的印花税。1991年6月,深圳“股灾”以后,印花税税率降低到0.3%。1991年10月23日,上交所也开始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征收方式为买方、卖方双向征收,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法规明确交易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在这之后印花税税率因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有所调整,但买方、卖方双向征收的形式却是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0.3%升到0.5%,次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0.5%降到0.3%。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0.3%降到0.2%。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0.2%调整为0.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0.1%调整为0.3%,这是继2005年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后,我国又一次对该税率进行大的调整。
从我国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整体情况来看,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的立法特点包括:一是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普通印花税的一个税种,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相当于国际上的证券交易税;二是在证券交易所得税难以征收的情况下,将印花税作为证券交易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的替代税种;三是设立证券交易印花税达到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
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据统计,在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2000年全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达到了478亿元,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2006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179亿元,200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达2005亿元,是2006年的11倍。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源泉。
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立法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立法及执法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对于抑制股市过度投机、防止股市过分波动等方面都曾经产生过十分积极的意义,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其自身的缺陷也显现出来。
1、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立法法律依据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印花税税目只包含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该法规规定的税目中并没有包括股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施行细则》中也没有作具体规定,1992年《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以部门法规的形式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国家税务局拥有法规的解释权。
然而股票的交割在实行集中托管和无纸化交易以后,既无有形书据,也无法计算贴花,印花税之名名不副实,显得牵强附会。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没有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税种,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是在发挥着证券交易税和部分证券交易所得税的作用,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因此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立法的法律理论依据不充分,立法和执法上不够严谨。1994年税制改革提出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证券交易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
2、立法和执法中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价偏高。由于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仅发挥着证券交易税的作用,而且还具有部分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性质,两税合一的直接结果就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中对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始终定价偏高的现状。从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处于资本流动性的考虑,大部分已经停征了证券交易税,澳大利亚和原本税率较高的丹麦等国家近年来也是纷纷取消了证券交易税,目前只有英国、瑞士、比利时等国还征收证券交易税,而且除了英国和爱尔兰以外,税率普遍比较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证券交易税,但税率水平较低。其它国家和地区中,除了伊朗和希腊以外都低于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已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一个因素。
3、证券交易印花税立法税基选择较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A股、B股)交易和非上市流通股的转让过户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征印花税,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印花税,对发行和认购环节不征收,因此,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立法在征收税基的选择上主要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征税范围的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的流失,而且增加不正当竞争的机会和途径,有损税负公平,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4、证券交易印花税立法作用异化。作为一种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印花税的主要意义应该集中在加强凭证的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同时还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印花税的主要作用应该是其特有的调节功能。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股票的交投异常活跃,证券交易印花税自开征之日起便成为了我国税收收入中增长最快的一个税目。从1991年的2750万元猛增到2007年的2005亿元,即使是在熊市时期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也能达到100亿元以上。如此高的税收收入使得政府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立法和执法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印花税的收入功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其自身的调节功能,印花税调整机制渐趋边缘化。
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立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基于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立法、执法情况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立法改革调查分析,建议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立法改革应体现四个基本原则。
1、要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状况。证券税收法律的完善程度与一国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密切相关,一国的证券市场越发达,其证券税收法律体系也就越完善,而一个完善的证券税收法律体系表现在它的税收与税率设置是否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税制的设置要充分体现不同投资群体与投资种类之间的区别,针对不同的投资群体设置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投资品种如国债、股票、认股权证等在税率方面进行区别对待,在不同的投资环节如发行、交易等方面设置不同的税种。
2、有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为了鼓励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大多数国家的证券税收法律设计都体现出税基宽、税负轻的特点,并对那些长期投资者及再投资行为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体现出各国在进行税制设计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和避免重复课税等。
3、保证纳税和征税的便利性。在设计证券税收法律改革时应充分考虑到纳税和征税的便利性。或者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者由中介机构及其他机构代缴,并给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使得其能够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税种与缴纳方式。
4、证券税收法律调整在改革中体现稳定。证券税收法律的设计体现出相对稳定的特点,由于证券税收法律的调整直接反映出一国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发展走向的把握,而证券市场又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信息敏感度较强的场所,因而证券税收法律的调整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与整个证券市场的波动,从稳定发展证券市场这一前提出发,在进行证券税收法律方面的调整时,本着相当慎重的态度,不以短期的调控策略影响到长期的发展基础。
从各个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税呈下降趋势,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证券交易税,由证券交易税为主转变为证券交易所得税为主,逐渐建立了以证券交易所得税为主的税收法律体系,从国际惯例来讲,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必然的趋势,也是一国证券市场成熟和发达的标志之一。然而,目前无论从实际操作还是保护资本市场的角度看,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存在很多不可行的因素,各国一般不急于设置证券交易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当前我国应着重推行证券交易税。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改革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证券税收法律的立法和执法经验教训分析,对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改革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改证券交易印花税为证券交易税。现实中的征缴与法律依据的背离,使得证券交易印花税与其法律本质意义相去甚远,利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来代替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的功能即不利于我国证券税收法律体制的完善与规范,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因此,改证券交易印花税为证券交易税,建立以交易税为主的证券税收法律制度,通过对证券交易税税率的调节来调控证券市场,从而也使得印花税的征收名实相符。
2、降低证券交易征收税率且税率从低。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外市场和国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纷纷下降税率,因此,应逐步降低证券交易税税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从而保持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的动力。无论是从市场投资者的认同度,还是从改革的可行性上,这种对证券交易税征收税率的改革是符合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的。建议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0.3%调整为0.1%,或者实行单向征收,即对卖出者按0.3%税率征收。
3、拓宽证券交易税征收税基。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立法在征收税基的选择上主要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征税范围的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的流失,而且有损税负公平,这表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基明显偏小,因而有必要拓展税基的空间。
投资者对税基的敏感程度远没有其对税率和征收方式的调整的敏感程度强,因此为了部分抵消由于整体税率下调而导致的财政收入的减少趋势,可以适当的对证券交易税的税基进行一定程度的拓展,打破证券交易税税种只针对流通股的转让的限制,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适度征税,对发行和认购环节设点征收,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当然在实施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尽量避免造成严重的市场风险。
4、对不同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采用差别对待。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A股、B股)交易和非上市流通股的转让过户,对国债交易,对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交易,对投资基金交易,对发行和认购环节交易,可以在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税率0.3%的基础上对上述品种征收税率进行区别对待,如对国债交易和投资基金交易可以降低征收税率。
交易方式采用差别对待具体来讲,就是对远程交易征收较低的税率,而对一般的股票交易采用较高的税率。国外许多国家已经采用了这种方式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巴西对一般股票交易按0.027%征税,对远程交易则以0.012%的税率进行征收。这种征收方式的优势也十分明显,不仅体现了对不同交易方式的税收倾斜,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征管体制积极适应市场发展的体现。
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涵义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证券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所开征的税收,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证券(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因由纳税人自行粘贴印花税票完税而得名。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属于税法中的行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