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调查显示,88.9%的个人投资者在回答“自身投资者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时认为受到过不同形式的侵害,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不规范、股票价格被操纵、政府行为缺陷、大股东侵权等,希望国家采取加大处罚力度、设立专门机构、提高审理效率、扩大证券民事侵权诉讼范围等措施,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上层建筑,其实质是要求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立法创新。
过去,计划经济偏爱物质生产,认为只有粮食、钢材等物质生产才创造财富;证券投资是一种生息资本,只是分享和转移社会财富,并不创造价值,不过是脱离实体经济的一种“虚假”经济成分,质疑投资者权益为什么需要保护。从2005年6月资本市场历史低点以来,上证综指翻了两番多,证券市场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部分人又不断将证券投资与“泡沫”联系在一起;忽视了中小投资者已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新生力量,通过证券投资分享国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这就说明,彻底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更新观念,确立以人为本的新理念,形成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分关键。《物权法》第65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这是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首次明确对私人投资权益予以保护;贯彻实施《物权法》,保护投资者权益,要求树立证券投资虚拟经济物权与各种物质生产实体经济物权平等、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平等保护的新观念。
我国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在参与市场过程中还处于投资股票赚取溢价的阶段,缺乏行使股东权利的主动性,尚未树立起股东意识。权威调查显示,37.9%的投资者表示未行使过权利。可是,31.6%的投资者股票基金市值占家庭全部金融资产的1/3到2/3之间,证券产品的财富权重不断攀升。委托理财、专家理财的财富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迅速普及,基金持有人账户总数已超过了1.1亿户,扣除重复计算,约25%的城镇居民家庭参与基金投资。这就表明,中小投资者规模不断壮大,资产证券化趋势显著,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加上权益意识、信息和资金劣势明显,需要持续创新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始终坚持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资本市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证券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建立保护各种证券投资物权平等行使权力的制度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 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勤勉尽责、依法经营”保护投资者的社会风尚, 自觉自愿实践诚信,尊重证券投资权益,主张投资者利益全面实现,创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证券文化, 不断满足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产品需求、服务需求和证券文化需求,依靠创新发展好和维护好投资者权益。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依然突出,长期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外部制约因素并没有根本改变,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自我调节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市场主体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不仅依赖于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机制,有效改善证券投资的生产关系; 更重要的是适时调整、创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上层建筑, 积极推动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股权、基金份额质押的登记体制、附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制度等法律地位,实现投资者权益的立法创新和司法创新,做到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作者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