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先后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成民初字第190号、191号、192号、193号、194号传票,涉及五起案件(以下简称五案件)。
二、五案件的基本情况
1、五案件各方当事人(均为下述各方):
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以下简称总府支行)
被告一: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嘉集团)
2、五案件的起因
起因:本公司与总府支行于2005年10月19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4月20日、2005年10月21日和2005年2月6日分别签订了人民币2000万元、970万元、1000万元、1750万元和900万元五笔共计人民币6620万元的借款合同,均由禾嘉集团为上述五笔贷款(以下简称五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五笔贷款已到期,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偿还五笔贷款。2006年10月,禾嘉集团以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出质权利,为五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3、诉讼依据:按五笔贷款的合同约定,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偿还五笔贷款本金人民币662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对禾嘉集团设置质押的法人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禾嘉集团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五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