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二○○八年三月七日收到两份债权、债务处理事项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8)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54号裁决书一份。
本公司作为申请人因借款利息损失于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赔偿(本公司已于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以2007-040公告),现经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相关利息损失人民币161,514,158.03元的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131,392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50%,即各承担人民币565,696元;鉴于申请人业已预缴前述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偿付人民币565,69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丹科)追偿权(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
本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ST丹科为担保单位,因本公司逾期未还银行借款,贷款方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现担保方已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共计人民币2,400万元。
ST丹科依法就该笔2,400万元的款项及相应的损失对本公司追偿。
ST丹科通知本公司,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该公司已将对本公司的上述追偿权一并转让给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上海盛宇投资有限公司及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债权)具体如何分配由以上三方协商确定,自该日起,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上海盛宇投资有限公司及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成为上述追偿权(债权)的合法的权利人。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