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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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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两会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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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版:两会特别报道
    关注资本市场 人大“一号议案”锁定基金法
    降低主要股东准入门槛
    王连洲:《基金法》修改应松紧结合
    谢卫:应给予私募合法化地位
    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
    重点监管私募投资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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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连洲:《基金法》修改应松紧结合
    2008年03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主持人:本报两会报道组
      王连洲(右)作客中国证券网 杨威 摄
      ⊙主持人:本报两会报道组

      

      

      《基金法》修改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思路?哪些限制性条款应该适当放松?哪些方面又应该加大监管、惩处力度?本报两会报道组邀请了原全国人大财经委研究室巡视员、首任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作客中国证券网,详解《基金法》修改思路。

      

      《基金法》要与时俱进

      主持人:我国基金业近年来飞速发展,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随之产生,您认为现行的《基金法》中是否存在一些不能与目前市场环境相适应的地方?

      王连洲:当初立法时,是本着对基金从严控制,从严监管的思路的,防风险是重要的出发点,近几年随着市场环境发生改变,现行的《基金法》确实出现了一些缺失和弊端。目前对《基金法》争议比较多的问题主要在于基金组织形式、投资者利益保护、关联交易限制、基金公司未来的发展等方面。

      《基金法》一出台时照顾到了当时基金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但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原来没有遇到的问题又出来了。因此,目前《基金法》存在一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这部法律,让它更加与时俱进。

      

      基金公司可用合伙制

      主持人:现行《基金法》对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都做出了一些限定,就目前的市场环境看,这个限制是否应该放宽?

      王连洲:对,我觉得这个起码在法律上不应该禁止。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都不应该绝对严格地要求单一,基金公司强调是有限责任公司我觉得就可以了,随着基金公司的发展,以后基金公司可能也可以成为股份公司,还可以实现上市。

      我认为,目前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还应该有所扩展,比如私募形式的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公司。合伙制放低了进入基金管理行业的门槛,一些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机构其实不需要很庞大的资本实力,主要依靠基金运营人员的智力资本,是专业人才的结合体。基金公司门槛降低后也更加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我们社会成本降低下来。

      对于基金公司的股东是否只能是金融机构的问题,我认为,也不见得,未来的改革方向可能是基金管理人员也可以凭借自己的智力作为资本去入股。现在国外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职工员工持股占了很大的比例,有的甚至占到40%,这样就体现了这个基金管理公司人才密集型的特点。

      我想,推动《基金法》修改的一个方面就是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给予公司员工,特别是基金管理人员等专业人才一定的公司股份,通过股权的激励能够充分调动人才的作用,凝聚他们,减少人才过于频繁的流动,缓解公募基金经理频频跳槽私募的问题。

      

      放宽基金投资范围

      主持人:由于基金的投资范围狭窄,基金公司与证券市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仍未得到改观。您认为应如何改变这一局面?

      王连洲:可以看到,目前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已经开始试点,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我想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将逐步扩大。

      实际上,基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一种,财产管理既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也可以投资在其他市场上。资金将根据市场化的方向流动,哪里有钱赚就流向哪里,起到一个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上市公司股票。随着基金规模的迅速扩大,有限的上市公司数量将无法满足基金的投资需求。而在上市公司以外,还有一个更大的市场有待去挖掘,这就是非上市公司。这部分企业有着良好的成长性,和广阔的选择性。未来,基金公司可以设计一些封闭式基金产品,定向募集式基金产品,专门来投资这些非上市公司。换句话说,基金公司应该可以根据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来自主地设计新的产品,进行创新活动。

      

      加强保护投资者利益

      主持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投资者投资基金也存在风险,在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这方面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王连洲: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在熊市的时候反映得尤其激烈。我认为,目前基金公司在运作的时候应该在基金业绩和管理费上实现捆绑,这样有了利益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可以分享,有了损失双方也可以共同承担,把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就更容易调动基金运营者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怎样处理大股东和基金团队,以及和投资人之间利益分配的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基金利益的分配结构应该做出合理改善。我建议,在利益分配的时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搞一个风险计提基金,业绩好的时候多提一点,业绩不好的时候再拿出这笔资金做有效的补偿,维护基金投资群体的利益。

      对于有些投资者提到很多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得不到落实的情况,我认为基金持有人大会是一个值得大家利用的渠道,基金公司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征求基金持有者的意见,同时也要综合托管人的意愿,让基金持有人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一些权利,基金持有人有权利了,基金管理人在监督下也会更大地调动积极性,同时少犯错误。

      目前现状是这个大会很难开起来,但以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可能要更具体一些。我认为,对此在《基金法》上做出相关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加大基金业监管力度

      主持人:为了维护基金行业的稳定发展,《基金法》的法律约束效力是否也应该进一步加强?

      王连洲:对,我们现在都在提发展市场化,市场化就是要调动、扩大,发挥市场的融资功能、价值发现功能,以及资源的优化配制功能,同时也要提高我们的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离开了这个最终目的,就谈不上发展资本市场。而在资本市场的发展中,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维护金融行业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行业的监管并不是为了监管而监管,而是应当有一个完备的法律制度,同时还要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基金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很久,但仍然存在很多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现象,这造成的后果很严重。

      在对《基金法》相关条款做出修改的时候,我建议对惩处力度做出修改,加大这个处罚的力度,同时将惩处具体化,不要太笼统,比如要明确欺诈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什么情况下违反了投资者的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