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产品销售总经销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3、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没有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情况
本公司与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哲药业”)于2008年3月8日签订了《新活素独家代理总经销框架协议》,主要情况如下:
1、合同标的:本公司所拥有的新活素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新活素是国家一类新药,本公司于2005年4月11日取得了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监测期5年。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清华同方信息港A栋6楼、8楼;法定代表人:林刚;注册资本15000万元;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销售三类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电子仪器设备。截至2007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计:483,786,425.63元,流动负债合计:197,972,774.52元,所有者权益:285,813,651.11元,2007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397,478,892.08元,净利润:78,401,475.33元。
康哲药业在英国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代码:CMSH。在药品销售方面积累了相应经验,并拥有一支覆盖全国范围的销售队伍。
3、合同的主要条款:
(1)我公司授予康哲药业“新活素”在全国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以及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总经销产品的权利。我公司不得自行销售产品,也不得授权地区内除康哲药业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销售产品。
(2)我公司授予康哲药业“新活素”在全国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以康哲药业承诺为该产品开展IV期临床试验并完成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2000例合格病例为前提条件。
具体临床研究展开的时间、以及具体的购货价格和采购量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取得新活素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后的5年时间内,还需完成IV期临床试验。本协议的履行,为公司减少了IV期临床试验费用的支出。
2、康哲药业是一家销售见长的公司,由该公司独家代理新活素产品,将有助于新活素的市场开发和销售。
三、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如果康哲药业未能在5年的监测期内完成国家规定的IV期临床试验,新活素将不能再注册。
四、备查文件
1、《新活素独家代理总经销框架协议》。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