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3月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发出,并于2008年3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徽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的议案;
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先后于2007年9月21日、2007年12月24日两次与浙江博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书》,本公司将持有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万股股权分两次转让给浙江博成投资有限公司(详见2007年9月21日、2007年11月2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现因股份过户手续尚未完成,双方经协商一致,将终止2007年9月21日及2007年12月2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本公司将在终止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退还浙江博成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的部分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二、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经理层重新寻找受让方,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与浙江博成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9月21日及2007年12月2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将终止,公司董事会将授权经理层重新寻找新的受让方,以每股不低于5.30元的价格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500万股股份。
本公司独立董事谢朝华、韦伟、范成高、张本照均同意终止本公司与浙江博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也均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重新寻找新的受让方,以每股不低于5.30元的价格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500万股股权,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以每股不低于5.30元价格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500万股股权,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