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3月11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8人,现场出席会议监事7人,1人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提名骆小元女士作为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事项将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章程部分修改条款
2、骆小元女士简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第二百一十二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本行监事会中应有2名外部监事。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
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行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本行监事会中应有2名外部监事。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
原第二百二十四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
修改为:
第二百二十四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原第四条: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其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应有两名外部监事。
修改为:
第四条: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其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应有两名外部监事。
原第十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主席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修改为:
第十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原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为: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为履行,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附件2、骆小元女士简历
骆小元女士,1954年生人,大学毕业,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1991年至今,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1991年起,连续4年任会刊《会计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辑部主任;1994年起,连续六年担任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主任;1995年起,连续5年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负责行业执业机构的财会管理工作;2000年至今,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主任。1983年—1991年,在政财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工作,任《财政研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副主任。曾任和现任社会职务包括中国成本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中青年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财会教育丛书》特聘编委、北京工商大学兼职副教授、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兼职教授、华夏银行独立董事、嘉实基金独立董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