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8年3月12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人,代表股份总数138,809,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良顺先生委托公司副董事长茹关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提案后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6月30日前提供总额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包括现有的担保额);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提供总额不超过3.8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如下:
在关联股东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14,503,07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