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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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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需异动发出的警示
    大股东减持应提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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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减持应提前申报
    2008年03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冯玉国
      漫画 刘道伟
      ⊙冯玉国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黄泽民发言时指出,在后股改时期,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买卖自家股票的严格管理,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大股东恶意减持而导致股价暴跌,维护市场秩序从而稳定股票市场。

      黄泽民表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特别是面临“大非”解禁,进一步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买卖自家股票的行为进行规范,是稳定股票市场、避免股价大幅度波动的迫在眉睫之举。大股东不能在支付了一些微薄的所谓对价之后,就可以用成本极其低廉的股票在市场上不受约束地大肆套现。

      黄泽民一言中的。股权分置改革让中国股市走出了熊市泥潭,步入了能够真实反映实体经济变化的轨道,使得经济发展成果在股市中得以体现。但是,股改能否最终成功,还须看原有的非流通股能否在市场上成功落地,市场能否承受并容纳这一压力。而这一切都取决于投资者的信心。倘若大股东套现离场,就有可能动摇这种信心基础,大股东不规范的减持行为对信心的伤害尤其严重。

      去年12月21日,某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07年净利润将同比下降50%-80%。而在12月10日至12月14日期间,该公司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发布利空消息前累计卖出所持股票628.6万股,占其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的97%。而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前十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出售解除限售的股份。

      大股东对业绩的变化情况了如指掌,他们提前出逃,等于把风险完全转嫁给了其他投资者,这不仅是对中小投资者“忽悠”,更是漠视法律的行为。这一减持行为涉嫌违法。该大股东拥有此上市公司45.10%的股份,属《证券法》所指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无疑,而该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嫌触犯《证券法》中有关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

      应该认识到,大股东持仓成本一般都非常低,它套现的冲动是时时存在的。以中国平安为例,其原始股东的持仓成本只有1.45元,而中国平安的最高价是149.28元,即使在经历大跌后,仍有63.39元(3月13日收盘价),每股仍有61.94元的净利润,整整40多倍的收益。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控股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换取控股大股东股权的流通资格。在大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下,广大投资者与大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坐在同一条船上,但是,一旦大股东抛售,他们继续做大做强上市公司的动力就会减弱,甚至,一些大股东为了低价把公司股票接过来,有可能促使股价的下跌以得到更佳建仓时机。这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容易摧毁股市稳定发展所依托的信心基础。

      目前,我国对减持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以事后申报为主。如《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每达到百分之五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事后披露既不利于监管,也为暗箱操作创造了条件。因此,黄泽民委员有关事前申报的建议是非常可行的。比如规定,大股东在减持自家股票前6个月,必须向监管部门申报备案,详细说明减持原因、数量、减持日期等;大股东应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布减持方案,并在减持过程中及时公告具体进程;在减持之后6个月内不得买入自家股票;因减持可能引起股价大幅下跌的,不应在短期内集中减持;减持的股票可以考虑安排场外交易。

      这样,既可以确保整个减持过程的透明度,使减持在阳光下进行,确保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因短期集中减持导致股价大起大落,避免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目前,股市进入动荡期,起伏较大,市场信心不足,尤其需要重视大股东随意减持行为给市场造成的进一步伤害,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