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决定提名陈燕生、程凤朝、李广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后公司收到独立董事候选人之一程凤朝先生的来函。程凤朝先生提出由于其工作较为繁忙,且已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精力上难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承担本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故建议公司另行提名并聘任独立董事。
现公司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091.2921万股,持股比例为36.91%)提议,对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一个临时提案《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邵少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在收到该提案后,于2008年3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审查后,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邵少敏先生简历
邵少敏 ,男,1964 年7月出生,浙江温州人,中共党员,汉族。理学学士(计算数学与应用软件专业)、经济学硕士(企业管理专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学专业),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浙江财经学院兼职教授,杭州市仲裁委仲裁员。现任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1988年7月参加工作, 曾任浙江省德清县副县长,浙江省体改委证券处、浙江省证券委办公室副处长,浙江省证管办发行上市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原杭州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稽查处处长,浙商证券(原金信证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曾在《世界经济》等各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专著和与人合作出版著作数本。在股份制改造、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资本市场运作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邵少敏为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阳光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 3月 13 日于浙江上虞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邵少敏,作为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邵少敏
2008年 3 月 14日于浙江上虞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鉴于原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程凤朝先生提出因工作原因不能承担本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经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和董事会决议,增补邵少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邵少敏先生任职资格中无《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条件,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同意增补邵少敏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选举。
独立董事:刘升平、章程、陈建根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