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书面通知,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告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借款人(上海信弘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人(上海元茂投资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销,后被变更为该公司原股东各方)及出质人(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04年9月24日,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与上海信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弘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日,上海元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茂公司”)与中泰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此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据此,中泰信托于9月28日向信弘公司发放贷款9,494.9万元。2005年4月21日,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泰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详见公司2005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临2005-011公告),将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国有法人股3,013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34.24%)中的2,109.1万股部分股份质押给中泰信托并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
贷款偿还期限届满后,由于信弘投资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及余息未支付,2007年中泰信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判决情况
2008年3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号)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信弘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泰信托本金9, 494.9万元及各项利息。
(二)元茂公司原股东各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信弘公司追偿。
(三)如信弘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中泰信托可以与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上述股份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后,可向信弘公司追偿。
三、本次诉讼公告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人信弘公司就此判决结果进行了磋商,信弘公司表示,会积极面对,并已采取相应措施,有能力向原告偿还法院判令的款项,不会对保证人和出质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故不会涉及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此公告不会对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利润以及后期利润产生不良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中科化字[2008]001号;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号。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