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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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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良好行为靠“法”治更靠“教”养
    2008年03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冯维江 沈飞昊
      ◎冯维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亚太系博士生

      日本国际交流基金博士论文执笔者

      早先听过一则关于日本人的传闻,说广岛亚运会开幕式结束后,可容纳5万人的体育场不见一点垃圾,让海外媒体惊叹“可敬又可怕的大和民族”。当时只将这类报道认作媒体的一个噱头,颇不以为然。

      在日本生活了一段时间,参加过当地朋友组织的一些集体活动,发现每次活动后,他们真是主动将视野之内的垃圾悉数装到垃圾袋里带走。几百人一起生火、打年糕、煮汤、吃饭的山头,在人们离开之际草青木秀。山上连垃圾桶都不需设,当真是片纸不留。我据此推测,有关广岛亚运会开幕式的传闻也不是完全不可能,于是不由得生出些后知后觉的感叹。

      感叹之余有些奇怪,这种良好行为的来源何在?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的见解,“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那么我所见到的日本人遵守秩序、注重环保等等行为理当有其制度根源。

      细查之下,果然看到不少似乎可以证明日本为“管制社会”的证据。比如我所居住的地方政府规定,非法投弃垃圾是严重犯罪行为,罪犯将被处以最高5年的徒刑,或最多1000万日元的罚款,或者两罚兼施。从刑期看,非法投放垃圾竟与该国刑法中所载之“过失杀人”或“预备向他国私启战端”的罪行相当。无怪乎乱丢垃圾的犯事率甚至比刑事重罪率更低(日本警察庁2007年违法犯罪统计显示,上年发生的重罪案接近10000件,而非法投弃垃圾案只有5000余件),可谓“牛刀割鸡”之震慑有效的明证。此外,对于公务员之不良行为的惩罚往往更甚,以儆普通国民之效尤。比如滋贺、广岛等地有规定,公务员酒后开车,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一律就地免职或停职。凡此种种,合乎制度经济学逻辑的推论是,正式制度中的严苛规定所施加给不良行为的巨大成本扭曲了个人的行为,将随心所欲的状态强行规范为循规蹈矩的状态。

      那么,是否可以就此认为严峻的法令一定能将人民齐之以刑,让社会臻于善治?恐怕未必。一项正式制度能否以较低成本予以推行并发生效果,还需要审查所欲推行环境之非正式制度或者说人们的观念是否与之契合。如果人们的观念与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完全吻合,那么这项制度是能自我实施的;如果多数人的观念与制度的价值取向不相抵触,那么这项制度是可以得到实施的,尽管要为此支付一定的成本;如果多数人的观念与正式制度的取向背道而驰,那么正式制度显然是难以甚至不可实施的。强行施行的后果,要么是令出不行、群起反对,要么是阳奉阴违、形同虚设。所以,简单地用严刑峻法来解释日本人的行为恐怕失之偏颇,还得进一步剖析民众认同法律的其他根源。

      社会人类学家中根千枝用“纵式社会”来归纳日本社会的特点,认为日本人把家庭中父母对子女上下关系扩大到社会团体乃至整个社会之中,使得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等级秩序的位置上并且产生对秩序的认同。依笔者观察,日本人秩序观念的牢固形成是以家庭教育为起点的,通过每个人在不同阶段所处的种种集体对家庭上下关系的复制和模仿来强化,进而引申到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之中。例如,家庭中就很强调各人的言行举止应当恰如其分,女孩子应当跪或跪坐(据说这是日本女性多为内八字脚的原因),热水浴也按照固定的顺序(一般是先分男女,再分长幼),等等。进入学校之后首先感受到的 “先辈”与“后辈”的关系可以算是家庭中上下关系的复制:“先辈”有责任照顾“后辈”,而“后辈”必须服从“先辈”的指令(日本常见的校园暴力多是先辈滥用权力的结果)。这种“先辈—后辈”关系会一直延伸到打工以及正式就职的领域,在日本的公司中跟“先辈”顶嘴是很不正常的事情,“先辈”欺负“后辈”则如父亲教训子女般天经地义。

      应当看到,日本社会这种由家庭教化而成并向其他社会组织渗透出的追求等级和秩序的强烈偏好,本身带有许多可视为“陋习”的因素,但我们对这些情况的分析旨在揭示出严格的法律规范在这个社会能得到较好贯彻的“微观基础”,也即家庭对个人从小在情感、行为规范、责任等“软件”方面孜孜以求、严行不怠的教化,以及这种教化之效果依照人的成长顺序在不同部门(如学校、公司)的复制式扩展。比照而言,我们现在的家庭教育更注重对子女在音乐、美术、舞蹈、英语等技能方面“硬件”的货币投入,而实际上那些无法通过花钱来“委托加工”的品质,可能是促成公民良好行为养成的更为基础性的要素。

      有了足够数量自觉守法的公民,法律才拥有坚实的颁行基础。而好公民或者公民的良好行为,并非仅靠政府以“法”治出来的,更主要是靠家庭用“教”养出来的。家齐而后国治,古人诚不欺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