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
六部的形成,在我国已有一千四百多年历史。《通典·职官一》谓:“后周之初据关中,犹依魏制。及平江陵之后,别立宪章,酌《周礼》之文,建六官之职。其它官亦兼用秦汉。”《周书·卢辩传》谓:“初,太祖欲行周官,……乃令辩成之。于是依《周礼》建六官。……辩所述六官,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魏恭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557年2月4日),恭帝拓拔廓禅位于孝闵帝宇文觉。因此,史学家一般把六官之建看作孝闵帝宇文觉之父宇文泰对行政机构的改革。《周礼》以天官冡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为六官,这成为隋时吏、礼、兵、度支、都官、工部尚书的滥觞。后世更以六官称六位尚书。此后,六部的名称有所变化,而唐时所改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沿用至清末。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隋以来行政机构的设置,只有这六部。清代情况就较为特殊。所谓盛京五部,指为管理盛京(今辽宁沈阳)相关事务而另行设立的户、礼、兵、刑、工五部。这五部行政长官为侍郎,相当于副部级。清雍正八年(1730年),“置尚书领其事,寻省”。这五部因而一度成为正部级机构。此外,院、司、寺等机构也不是六部的下级部门。旧时,立法、行政、司法未实行三权分立。因而,相关机构也隶属于政府。
理藩院和都察院在院级机构中,排名靠前。清时,“理藩院管理院务大臣,满洲一人。特简大学士为之。尚书,左、右侍郎,俱各满洲一人。”“尚书掌内外藩蒙古、回部及诸番部,制爵禄,定朝会,正刑罚,控驭抚绥,以固邦翰”。该机构的职能,与现在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外交部较为接近。从尚书之上有管理院务大臣的设置看,相当于由国务委员兼任部门行政长官,因而行政级别要高于六部。都察院“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参维纲纪”,“雍正八年升从一品”(同上),与尚书级别相同。这一机构的职能,与现在的监察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较为接近。
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国子监等也是非常重要的机构。“通政使掌受各省题本,校阅送阁,稽覈程限,违式劾之”(同上),为正三品官员。因此,通政使司行使国务院办公厅的某些职能。大理寺卿“掌平反重辟,以贰邦刑”,也是正三品官员。该机构的职能与最高人民法院较为接近。但从行政级别看,通政使和大理寺要比六部低一些。翰林院掌院学士“掌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从二品。大学士、尚书内特简”。因而,翰林院的某些职能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接近。“国子监管理监事大臣一人,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祭酒,从四品”,“凡国子及俊选以时都授,课第优劣”(同上)。该机构行使教育部的某些职能。僧录司和道录司,则行使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能。此外,六部以外的行政机构还有詹事府、太常寺、太仆寺、光禄寺、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等等,不一而足。
北京的西单与新华门之间,有一地名叫六部口。上述情形表明,仅仅依靠六部,政府的职能是无法全面行使的,因而也就不存在六部制形式的大部制。
从机构臃肿程度看,明清两代可算一绝。明永乐十八年(1420年),成祖朱棣“以迁都北京诏天下”,明廷自此在一位国家元首的领导下,有了两套政府班子。“其留南京者,加‘南京’字。”在古今中外行政机构设置上,这算得上空前绝后。当然,南京的那套政府班子,仅仅是摆设。明崇祯十七年(1644年),思宗朱由检自缢于北京。安宗朱由崧随即为南京兵部尚书史可法等拥立。明廷根本不必再新建衙门、选拔官员。这大概是两套政府班子的惟一好处。清廷也有颇具特色的两套政府班子。首先,一般的官职安排中,往往需要满人和汉人一碗水端平。以六部为例,尚书满、汉各一人,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一个部内,两位部长、四位副部长。同时有两位行政长官的制度,当然也能办事。圣马力诺共和国就由两名权力相等的执政官,行使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责,但任期仅半年,且不能连任。该国于1243年确立的这一联合执政制度,沿用至今。因此,该国一年内必有四位国家元首。因此,圣马力诺共和国居民当上国家元首的概率,要比其他国家居民高得多。但该国并无两套政府班子。其次,清时高于六部的中央政府,居然也有两套班子,而且都设在北京。内阁本来“台辅拱袂”(《清史稿?职官志一》),相当于国务院。但它实行集体领导:“内阁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大学士掌钧国政,赞诏命,厘宪典,议大礼、大政,裁酌可否入告。”“雍正时,青海告警,复分其职设军机处。”“军机处军机大臣,……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高宗莅政,更名总理处,寻复如初。”“内阁益类闲曹”(同上),仅仅是名义上的中央政府,敲敲橡皮图章而已。
唐时,六部的设置已经成熟,因而为周边国家(地区)所仿效。渤海“忠、仁、义部各一卿,……支司爵、仓、膳部,部有郎中、员外;……智、礼、信部,支司戎、计、水部,卿、郎准左:以比六官”(《新唐书·渤海传》)。总体看,其职能要比唐的六部简单。新罗的情况又不相同。如,至新罗太宗六年(659年),兵部令已同时设有三人,“位自大阿飡至太大角干为之”(《三国史记·职官上》)。徐罗伐朴儒理九年(百济扶余多娄五年,32年),“置十七等:……五曰大阿飡”;新罗文武王八年(668年),设“太大角干……于前十七位及大角干之上,加此位以示殊优之礼”。因此,兵部不仅有三位行政长官,而且行政级别可以相差七级。倭大化二年(646年),孝德天皇颁《改新之诏》。此后,形成中务省、武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省、宫内省等八个行政机构。因此,即使是六部的设置,也会根据本国(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所变通。
这就意味着,我们决不可照搬西方国家的大部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