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971 转债简称:恒源转债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源转债”实施转股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代码:110971 债券简称:恒源转债
转股代码:190971 转股简称:恒源转股
转股价格:50.88 元
转股起止日:2008 年3 月24 日至2012 年9 月24 日
转股部分上市交易日:申请转股,交割确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特别提示:
恒源转债发行规模为4 亿元,按初始转股价格50.88 元计算,全部转股可使本公司股本增加7,861,63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4.17%。全部转股后,本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96,261,635 股,转股新增股份占转股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01%。
根据“恒源转债”赎回条款,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可转债面值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现将恒源转债相关事项及申请转股程序公告如下,特提醒持有恒源转债的持有者注意:
一、恒源转债发行规模、票面金额、期限及利率
1、发行规模:人民币4 亿元;
2、票面金额:每张面值100 元,共计400 万张;
3、债券期限:5 年,自2007 年9 月24 日起,至2012 年9 月24 日止;
4、票面利率:第一年年利率1.5%,第二年年利率1.8%,第三年年利率2.1%,第四年年利率2.3%,第五年年利率2.5%。可转债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上网发行日。
二、申请转股的程序
1、转股起止日期
自2008 年3 月24 日起至2012 年9 月24 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股票交易时间内,随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可转债转换成公司流通A 股。
2、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
转股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转股申请报盘及确认程序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将自己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转为本公司股票。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 股。不足转换为1 股的本可转债余额部分,本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并加付该计息年度开始日至转股申请日的应计利息,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 元。
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3、转股申请时间
持有人须在转换期内(即2008 年3 月24 日至2012 年9 月24 日)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换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下述时间除外:
(1) 恒源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 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 按有关规定,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4、恒源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减记(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票数额。
5、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因可转债转股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新股东享有与本公司原股东同等的权益,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6、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可转债持有人自行负担。
三、转股价格及调整的有关规定
1、初始转股价格
恒源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0.88 元。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法
当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本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 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派息: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Ak—D)/(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额。
因合并或分立等其他原因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因上述原因决定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本公司将向上交所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转股价格调整、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时期。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调整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3、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在本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中任意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董事会提议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述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四、赎回与回售
1、赎回
提前赎回: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若在该期间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本公司有权按可转债面值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有关赎回程序等详细事项,公司将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站上刊登赎回公告。
2、回售
(1)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调整日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回售权,若首次不实施回售,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附加回售价格为可转债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本公司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特别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特别回售权。
有关回售程序等详细事项,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的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站上刊登回售公告。
五、其他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恒源转债的所有条款,请查阅2007 年9 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是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57-3986224
传真:0557-3986565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