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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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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7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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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71版:信息披露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巡检问题的专项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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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巡检问题的专项决议公告
    2008年03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491     股票简称:龙元建设    公告编号:临2008-12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巡检问题的专项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于2008年3月10日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进行了会议召开通知,2008年3月17日14时在上海市逸仙路7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电话方式同时进行,公司现有董事7人,5名董事出席现场会议,其中董事陆炯先生、独立董事全泽先生因事未能参加现场会议,以电话方式参与会议、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公司3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赖振元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经全体董事审议通过,形成如下专项决议:

      一、全票同意通过《公司关于巡检整改的报告》

      2007年9月17日至24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下发了《关于要求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证监发[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2008年2月19日,公司接到《通知》后,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对照问题,自我检查。公司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通知》中提到的问题,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后提出了整改的具体措施。

      (一)《通知》指出:“坏账准备政策与执行情况不一致。”

      “公司披露的坏账准备计提办法为按余额百分比法(6%)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但以下两种情况未遵循上述办法:一是公司对建筑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截至2006年12月31日,完工未决算应收账款合计52371.44万元。二是公司对期后(审计报告出具日之前)收回的建筑工程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2006年年报期后回款59822.27万元。公司均未在年报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处理办法。”

      公司整改措施及说明:

      由于年报附注编制不够细致详细,在年报附注关于公司执行的坏账准备会计政策披露中,只披露了公司执行的框架性坏账准备政策,未将对上述两中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处理办法写入政策。

      整改措施:公司将对坏账准备政策进行完善细化,对上述两类坏账处理办法作写入坏账准备政策并在4月披露的《2007年度报告》附注以及往后的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披露。

      情况说明:关于公司在对建筑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以及期后收回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的说明;

      公司对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但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从存货中重分类到应收账款,鉴于重分类的性质及其项目结算时的特点,以及在期后收到款项后风险已经充分释放等客观因素,故公司对这两项业务的处理延续了原有一贯的方式:未对上述两种情况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整改措施:对期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公司原来处理方式是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前收回的应收款不计提坏账,现公司通过修改会计制度明确了期后收回应收账款的收回截止日为每年的三月一日;

      上述两种坏账处理的方法已经在公司《企业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十六条第三款金融资产的减值第一项对应收款项部分中作了增加修订,并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采用余额比例加单项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即将年度资产负债表日除关联方外应收款项的账面数扣除日后收款(一般为截止每年的三月一日前)及完工一年以内但尚未结算的从存货中重分类到应收账款数额后的余额的6%计提准备,然后再根据单个应收款项的实际情况逐项测试,确定实际需要计提的比例。单项认定计提坏账准备时,要根据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计提的坏账准备进入当期损益,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减值的可能失去时,则予以冲回。”

      (二)《通知》指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不准确。”

      “公司项目考核奖在应付工资中核算,我们发现期末应付工资中的考核奖余额存在大额借方余额,2006年12月借方余额为6600.29万元,2007年6月底借方余额为10054.71万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以借贷方净额反映,未将借方余额进行重分类并计提相应坏账准备,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公司整改措施及说明:

      公司每年年底对这部分应付工资的借方进行了逐项认定,截止2006年底我们累计对其中的584.4万元计提了584.4万元的坏账准备,由于对账户的重分类是在设定账套时通过系统定义来完成的,在最初使用账务处理系统时未对此考虑,导致取数错误。考虑到该账户的性质及公司坏账准备的政策,拟对原使用系统进行定义的调整,将其重分类到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减值。该项调整会使公司提取3,608,932.38元的坏账损失,导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相应减少以及其他相关科目产生增减变化。近三年的具体影响数据如下: 2004年影响净利润等相关科目为-1,726,221.12元;2005年影响净利润等相关科目等-307,312.51元;2006年影响净利润等相关科目为-1,575,398.76元。扣除上述减值后2004年净利润为100,279,824.32元;2005年净利润为135,247,244.15元,较2004年增长34.87%;2006年净利润为174,824,187.21元,较2005年与2004年分别增长29.26%、74.34%。

      由于上述坏账损失调整对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三年净资产影响数总计只有人民币360.89万元,因此影响较小,故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而将其一次性调入2007年12月的相应项目中。

      (三)《通知》指出:“资金占用费处理不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项目考核管理规定,项目经理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向其收取资金占用费,但公司对资金占用费的入账采取逐一认定的方式处理,即是否入账及入账金额大小视该项目经理期末在公司“应付工资”中列示的考核奖余额来决定。公司提供资料显示,2006年12月底应向项目经理收取而未入账的资金占用费为19424.74万元,其中属于完工已结项目的为988.88万元;属于完工未结项目的为5994.15万元;属于在建项目的为12441.71万元。2007年6月底应向项目经理收取而未入账的资金占用费为20161.05万元,其中属于完工已结项目的为996.27万元;属于完工未结项目的微6085.53万元;属于在建项目的为13079.25万元。我们认为,公司的该处理办法不符合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公司整改措施及说明:

      (一)公司对项目部的考核,包括对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质量创优、成本控制、资金使用、报表报送、项目结算等各项指标的考核。公司在对项目部执行上述各项指标的考核过程中,以往采用指标分散考核的方式,各项指标由各归口职能部门独立评审考核:如质量创优指标、安全文明生产指标由工程部进行考核,报表报送指标由财务部进行考核等。本次整改中提及的资金占用费,是由于项目来款少于项目用款形成,是公司对项目执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以往对该指标的考核,也是由财务部进行单项考核,公司没有成立统一管理的考核小组,对各项指标作为整体进行联合统筹考核。

      同时,上述各项考核指标的规定也是分散在由各职能部门单独制定多个公司文件中,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考核制度。

      因此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成立考核小组,对项目各项考核指标作为整体进行联合统筹考核;

      2、修订《工程项目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新修订的《考核办法》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后,将作为对项目考核的重要制度依据。

      (二)对完工已结项目的资金占用费用的处理:

      对《考核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前完工已结算项目的资金占用费,自本《考核办法》通过之日起,公司考核小组将在通过后根据新的《考核办法》完成对项目的逐个评审考核并予以处理。

      对《考核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完工已结算项目的资金占用费,一律按照新的《考核办法》对项目进行考核评审并予以处理。

      (三)对其他完工未结项目和在建项目的资金占用费的处理:

      对公司2008年新开工及以前年度开工2008年前仍未完工结算的项目按照新修订的《考核办法》执行。已经按原办法实施的不进行追溯调整。同时,为有利于项目成本核算,在以项目部为单位进行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考核指标精细化分解到以项目为单位。

      二、全票同意通过《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公司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公司工程施工质量,促进文明施工,将对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三、全票同意通过《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会计制度》。

      此次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公司的巡回检查,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并对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这次巡检整改,公司将进一步认真贯彻《公司法》、《证券法》、新《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规范运作,以更加良好的经营业绩回报广大股东。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