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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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7日,公司收到编号为(2006)高民初字第13号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公司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下称“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02年10月、2004年3月公司分别依法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两个一般银行账户。截止2004年12月30日公司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两个账户中应有存款293,973,160.51元人民币。2005 年1 月4日,公司要求付款时,被告知存款余额为73,160.51元,并被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以款项被其行长高山骗取为由拒付存款,其余29,390万元款项去向不明。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存款的行为构成侵权;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及利息;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5 年1 月17 日,公司收到(2005 吉民初字第3 号)省高法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称:“你单位诉被告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侵害财产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经收悉,本院已受理此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以上诉讼情况公司在2005年度、2006年度报告中均有披露。
二、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对上述诉讼事项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二亿九千三百九十七万三千一百六十元五角一分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二○○四年一月四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五元三角八分,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