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司与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公司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公司于2005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告)。近日,公司收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1号〕,该院已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上诉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更名之前的名称)
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西南路120号
被上诉人: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A区603室
被上诉人: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林家桥 97号1幢
二、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的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二审案件受理费61010元,由上诉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北京新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光创业”)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相关重组文件的约定,公司因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所应支付的赔偿由新光创业承担,鉴于上述,公司已向新光创业发出了支付通知。
根据本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司将进行持续披露。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备查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