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抵押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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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本公司在担保期限和最高余额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签订的融资主合同提供担保
●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09年3月11日止
一、概述
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08年工银甬江东抵字0007号)。该合同约定: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08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2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柒仟贰佰零陆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工行依据与公司(作为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开立担保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公司(债务人)的债权,公司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2008年3月14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8]年[工银甬江东贷]字[0040]号)。该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购买子公司产品及采购原材料,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09年3月11日止,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为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08年工银甬江东抵字0007号)。
二、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抵押人(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08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2日期间,在人民币柒仟贰佰零陆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工行)依据与公司(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开立担保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公司(债务人)的债权。
2、抵押人(公司)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3、本合同所规定的抵押物为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列出的在公司住所——宁波市江东南路147号的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购买子公司产品及采购原材料。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09年3月11日止。
4、借款人(公司)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销售收入。
5、借款人(公司)应于2009年3月11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2008年工银甬江东抵字0007号。
四、其他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资产抵押或质押。以价值不超过1亿元的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由总经理决定”,因此该抵押合同无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08年工银甬江东抵字0007号)。
2、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8]年[工银甬江东贷]字[0040]号)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