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各中介机构代表畅所欲言,对《办法》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分别就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发行制度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周明副总经理感谢各位代表参会并积极发表意见,并表示会将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后,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本报记者 黄金滔
昨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介机构座谈会。
创业板推出众望所归
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在会上坦言,在创业板设计过程中,要把握国际化趋势,以市场为导向,立足于国情,把这两个点要平衡好,监管层确实想了很多。考虑到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并且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市场化约束还不够健全的情况,所以也不能盲目照搬国外主要市场的经验。而要把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考虑投资者、整个机构、保荐能力、监管能力与手段等诸多方面。“标准定太高,一些成长型创业企业可能就进不来,这样对创业板作用发挥、对整个市场会有影响;定太低,企业风险高、市场承受力接受不了,也不利于创业板稳妥起步发展。”
周明介绍,根据相关部门的初步测算,目前这个标准到纳斯达克IPO的85%中国企业都能进来。
筹备历时9年的创业板即将推出,引起了与会不少中介机构代表的欢迎与感慨。与会人士一致认为,创业板的推出对于推动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立意义重大。鹏华基金总经理邓召明以及宏源证券总经理胡强就深有这种感慨,他们用“众望所归”来形容即将推出的创业板。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也说,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确实凝结了各方人士多年的心血。
创业板的推出,是推动创新型国家建立的最直接的力量。有与会人士举例说,韩国KOSDAQ创业板引导韩国人的观念发生了转变,以前韩国非常优秀的年轻人、大学生毕业后,都去政府、大企业,现在他们都说要去创业,然后带领企业到KOSDAQ上市。韩国之所以能很快摆脱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韩国KOSDAQ的创立是一个很大原因。
来自中信证券的代表说,一个国家技术创新关键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硅谷虽然点燃了美国创新浪潮,但是如果没有纳斯达克制度辅佐,那么美国所谓创新十年的增长也应该是看不到的。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来讲,中信证券认为,目前推出的时机也非常好。
浙江天健会计事务所章击舟说,创业板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制造能力,以及企业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确实是一件很有历史意义的事情。
宏源证券胡强说,创业板的推出,不仅有助于解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更重要是可以促进中小企业从一开始就走上规范运作的道路,同时它产生的示范效应、成功案例还可以激励国内更多的创业者来不断创新。他以微软为例说,最初,微软也是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渠道融资,但是它到纳斯达克上市之后,实际上是让自己面对广大的公众投资者,从而把自己打造成一个管理先进、规范、公开透明、有社会责任感的公众公司。
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郑学定表示,创业板的推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民营企业迈入资本市场敞开了大门,创造了非常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意义深远。
《办法》符合中国实际
对于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与会人士普遍认为,其经过了充分讨论和协商,考虑得非常全面,符合中国实际,充分体现了成长性、自主创新。
周明在会上指出,创业板主要定位于成长性创新型企业,而非初创期的创业企业。“处于初创期的创业企业风险太大,目前不能上创业板。”
“从起草说明来看,我非常赞成整个创业板的定位和指导思想。”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说。
广发证券投行部常务副总经理蔡铁征则以字数少、份量重来形容征求意见稿。他建议,在继续征求和修订过程中,坚持这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创业板推出后,尽可能把它更多地赋予一些试验田的意义。
“看了创业板的征求意见稿后,一个感觉是清晰明了,再一个是指导性很强、更市场化,而且更人性化。”平安证券副总经理徐波说,“我也接到很多客户电话,他们感觉都很兴奋,觉得自己符合条件。我告诉他们,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特别重要。”
鹏华基金邓召明认为,创业板主要定位于服务成长性、创新型的创业企业,是对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国家政策的落实,为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融资平台。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也有利于配置资金的效率。创业板也将给包括创业企业、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各方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一个充分展示自身能力的舞台。
宏源证券的胡强认为,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准备非常充分、考虑周到。适用对象直指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小,成长性的创业企业,针对性非常强;其次,充分借鉴了境外创业板市场成功经验,同时尊重了中国的特点。特别考虑到现有市场参与各方以及监管等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安排;另外,强化了风险防范,突出了市场化形象,强调了中介机构的责任。
申银万国证券副总裁李永飞认为,从法理结构和立法精神来讲,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首先,其法律制度非常扎实,其内涵精神符合市场规律;其次,规则征求意见稿从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从法理结构和信息要求上完全一致,有利于从业人员和企业从整体上把握管理办法的精神、更好更快推进创业板市场发展;第三,《办法》有两个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的特点,即从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的两个特点的表述方式非常有利于实践和执行,是可行的;第四,关于三年行政处罚是非常可行,且具有法律的连贯性、一致性和富有实践意义。
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张敬前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完善我国市场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具有一定意义。针对规则本身和内容,借鉴了国外经验,具有中国特色、可塑性较强,主要的体现就是连续性与前瞻性结合,创业性与稳健性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
中信证券代表则表示,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兼顾各方面实际情况,并总结了中小板多年来的经验,应该是比较完善的。
不少与会代表呼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包括其它配套规则能够尽快推出,创业板尽快发展起来。
中介机构踊跃建言创业板
会上,中介机构代表还就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发行制度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不少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邓召明建议,创业板应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尤其是强化对控股股东的行为的监管;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信息披露和增加透明度;强化监管,增加发行人或者控股股东的违规违法成本。
中信证券代表认为,创业板规则兼顾方方面面总是难以十全十美。只要主旨明确,即给成长性创新型企业一个融资的机会,哪怕有一些疏漏或者是在这个过程中市场上有较大波动,大家应该以平常的心态来对待。他建议,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组织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发行评审材料给保荐机构更多指导。
平安证券徐波建议,规则中,发行应该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能否改成存在持续存续能力。他和中信证券的代表都建议,募资投向能否更具弹性。
东北证券副总裁宋德清建议,创业板应该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的信息披露;建立创业板相应的奖惩和退出机制;明确对上市当年发生亏损的创业板公司的惩罚。
招商证券的代表建议,对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人在信用的责任追索方面制定相对严格的规定。
国信证券的代表建议,草案对保荐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做出必要的修订。“因为创业企业本身风险就很大,如果再按主板风险追究机制,我们觉得这个风险承受能力肯定承受不了。”
郑学定建议,增加突出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当中作用的条款;强化内部控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章击舟建议,规则中净资产的要求,最好直接界定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在规范治理方面做一些制度安排上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