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同盛截至2007年12月31日实现净收益4,864,905,351.98元,期初未分配净收益866,855,191.65元,基金同盛于2007年4月4日进行了2006年度收益分配,共派发现金红利810,000,000.00元。基金同盛于2007年8月2日进行了2007年度第一次收益分配,共计1,200,00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可分配收益为3,721,760,543.63元。
基金同盛2007年度第二次收益分配方案为: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1.00元,共派发现金红利3,300,000,000.00元(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数据为准),占2007年12月31日可分配收益的88.67%,2007年度两次分红金额将占2007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1.43%。未分配基金净收益部分仍保留在基金资产中。基金同盛2007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9668元,收益分配后,经调整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8668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所得税。
二、收益分配对象
截至2008年4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同盛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权益登记日和除息日
权益登记日:2008年4月14日
除息日:2008年4月15日
四、收益发放办法
1、本次可流通部分基金派发的现金红利于2008年4月15日通过投资者托管的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基金发起人持有的不可流通部分基金份额应得现金红利由本基金直接向各发起人发放。
五、咨询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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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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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