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3月26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等定向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421号),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该核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准你公司向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南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志锋、狄自中、金鑫、陈志坚分别发行不超过294,445,500股、40,335,000股、40,335,000股、20,167,500股、8,067,000股(合计40,33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上海南江集团及上述四人的相关资产。
2、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购买资产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3、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新股的相关手续。
5、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SST新智 公告编号:临2008-014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核准上海南江(集团)
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3月26日本公司从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获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曾志锋、狄自中、金鑫、陈志坚下达了《关于核准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422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1、我会对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志锋、狄自中、金鑫、陈志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们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同意豁免你们因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持股数量达到40,33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6.4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3、你们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