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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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8月15日和2007年11月29日公告了本公司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及其进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二中民初字第11038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诉讼作出的判决是: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本公司欠款捌仟玖佰陆拾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详见2007年8月15日和2007年11月29日本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述裁决提起上诉,(2007)二中民初字第1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执行材料,并于2008年3月31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执第498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捌仟玖佰陆拾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伍拾万陆仟零贰拾元、保全费人民币伍仟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