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勇 赵晓玲
历经近十年孕育的我国创业板市场终于进入了“预产期”。但是,创业板推出前夕仍然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无疑将会对其以后的发展埋下隐患,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创业板的“破茧一刻”仍需谨慎。
从监管层面来看,各国或各地区政府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在于实行强制性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创业板市场在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和频率上比主板市场有着更高的要求。充分、及时、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有足够的信息对其经营能力、市场前景和投资风险作出审查和评估,并作出投资判断。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必须通过立法和强化监管的方式,严格界定发行人、保荐人的职责和义务,制定相应的违规惩处条例,以及足够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促使市场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环境下有效运行。
在严监管的同时,监管层还要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不同特点,适当降低规模和盈利指标方面的门槛,制定相应的便于这些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回首发达国家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证监会不断修改条例、规则,减少小企业发行融资成本,简化发行程序。我国政府也可借鉴这些经验。
从上市公司层面来看,相较于主板而言,创业板对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要求更为严格。创业板市场的中小企业还需修炼内功,在加强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规范公司发展,建立起对公众股东负责的有效机制。具体来讲,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设立监察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财务计划、制度结构、董事和管理层薪酬等事宜进行审核和监察等。
同时,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需要由作为专业性中介机构的保荐人,介入上市申请人自提出上市申请起,至上市后的若干年度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其进行辅导、监督,并对投资者承担法定信息披露担保义务,从而达到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世界各国的创业板市场均设有保荐人制度,以防范因上市公司自身原因而转嫁给投资者的风险。
我国应结合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市推行保荐人制度。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更大,因此对保荐人的资格要求更严,素质要求更高。通过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创业板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应该看到,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应加快培育风险投资环境,鼓励我国的风险投资家投资于本土新兴企业。同时,也要对风险投资进行严格的监管,尤其要杜绝那些投机性的投资行为。按照目前的风险投资机制来看,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起人和股东很可能都抱着上市后套现的这样一个目标。因此,他们可能采取拔苗助长的手段刺激企业快速发展。这不但会消耗上市企业持续成长的潜力,同时也会在企业上市后让投资者买单承担所有风险。这样的局面对创业板市场的整体发展极为不利。因此,监管当局和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风险投资的投机行为,科学设计风险投资股东售股限制期,确保管理层稳定以致力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最后,创业板市场风险比较高,普通投资者要慎重投资。1999年末纳斯达克综指飙升,至2000年末市值翻了一倍还多,而接下来从2000年2月到2002年9月,纳斯达克综指跌幅达四分之三,投资者在纳斯达克市场上损失巨大。因此,推出创业板并不难,难的是怎样引导理性投资,避免投机资金对创业板的过度炒作。作为普通投资者,要从约束自身的行为做起,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创业板市场,逐步培育起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