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16号应诉通知书和(2008)川民初字第16号举证通知书。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眉山温泉公司)因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公司投资清算纠纷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峨眉山温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原被告(指峨眉山温泉公司和本公司)对共同投资的“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清算并分割财产(总投资额为4200万元)。2、判决被告(指本公司)承担全部投资损失。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9年10月15日,本公司与峨眉山温泉公司签订《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公司出资1200万元,峨眉山温泉公司以荷5井、荷3井20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作价3000万元作为投资共同组建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公司。本公司按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了1200万元。现峨眉山温泉公司诉称由于本公司的原因不履行组建公司的义务,致使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温泉供水有限公司不能依法成立,以投资清算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没有影响。
本公司已做好相关应诉准备。有关该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04年4月以投资合同纠纷为由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峨眉山温泉公司。2007年12月,经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判定:1、本公司与峨眉山温泉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2、峨眉山温泉公司返还本公司投资款1200万元及利息。(详见本公司2007年5月11日、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临时公告)。
备查文件: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16号应诉通知书;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16号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