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3月28日,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2008年4月2日,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届董事会共有董事9人,董事长吉群力因在海外,未反馈表决票,实际收到表决票8份。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筹措资金安置常州东方印染分公司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
常州东方印染分公司(下称“东方分公司”)于2006年1月开始全部停产,历时已两年多,期间公司曾力求恢复生产,但由于华源系融资环境恶化,资金短缺,加之技术职工流失严重,客户资源也因多年停产而流失,企业已经不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东方分公司本次安置对象为全体员工,共涉及1,114人将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费用包括裁员安置费用、补缴历年社会保险金、补缴历年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为了避免公司更大的损失,目前公司从关联企业上海天诚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2,017万元,全部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东方分公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将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将分别记入2007年度和2008年度损益。
二、通过《关于置换反担保抵押物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1票弃权(董事吴振刚)
2007年7月,本公司将所持有的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新余华源”)95%股权出售给江西省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新余华源95%股权已作为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工申贝”)为我公司担保的反担保抵押物,8月,上工申贝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关于财产权属纠纷的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转让新余华源95%股权无效。本诉讼公告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07-052。
经协调,公司与上工申贝就置换反担保抵押物达成一致,同意本公司以其持有的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5.3259%股权,张家港中东石化有限公司23.715%股权,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华源万成服饰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1567%股权,共同置换新余华源95%股权所承担的反担保抵押物之责任。
本公司所持有的张家港中东石化有限公司23.715%股权,系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5)张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决书,本公司以全部涉案债权转股而取得了2,490,075股股权。有关民事裁决情况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07-059。
三、通过《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8票赞成
四、通过《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表决结果:8票赞成
五、通过《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8票赞成
六、通过《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表决结果:8票赞成
议案三、四、五、六所通过的相关规章,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ST源发 编号:临2008-022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借款合同六份,共计贷款1.39亿余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工申贝”)为本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且于2006年2月24日与本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持有的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95%股权和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股权为上工申贝的前述保证提供反担保。因本公司到期未归还银行借款,两家银行分别向上工申贝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担保责任。2007年7月,本公司将所持有的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95%股权出售。鉴此,上工申贝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本公司转让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95%股权合同无效。本诉讼公告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07-052。
2008年3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终结,分别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法院准予上工申贝撤回对江西省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同时在法院主持下,本公司与上工申贝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双方确认于2006年2月24日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终止履行。
二、本公司确认以其持有的股权为上工申贝的下列保证提供反担保:
1、本公司以其持有的下列股权为上工申贝提供反担保
张家港中东石化实业有限公司23.715%的股权、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5.3259%的股权、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股权。
2、反担保的债权
上工申贝为本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四笔借款提供保证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为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9月29日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3、反担保的范围
上述《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当上工申贝所承担的上述五份《借款合同》保证责任消除之日,本公司为之承担的质押反担保责任同时消除。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4,444.5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